河南新蔡住建局“放水养鱼”巧妙敛财
2012-12-01 16:22:42 来源:中国网 评论:0 点击:
【编者按】2011年4月,温家宝总理曾在一次座谈会上指出:“有的执法监管部门,不是以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为根本出发点,而是以本单位的‘经济效益’为第一要务,还美其名曰‘放水养鱼’;违法行为越多、越严重他们收的罚款就越多,单位‘效益’就越好”。这种执法者,他们是根本不可能去消灭违法行为的,他们就是要放违法行为之水,养小团体或个人灰色收入之鱼;这种行为,说明他们道德的滑坡已经到了何等严重的地步。
近期,本网不断接到来自河南省新蔡县群众的举报称,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巧妙敛财违规收取电动三轮车主每车每月15元的辛苦费和卖命钱的众多投诉。为此,我工作人员便专程到河南省新蔡县城区进行探访

随处可见的黄、蓝三轮车
“放水养鱼”引发百姓哀怨
调查中了解到,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共发放改装电动车号牌1999个,(还有人说2000个),每车每月收取他们15元所谓的“垃圾处理费”。同时,将车体用黄、蓝两种颜色进行了涂刷以示区分,并进行单、双号限行,这样原本只能发放1000个号牌的指标,瞬间翻了一番。为此我们算了一笔账,按5年计算,不算平时罚款: 15元*2000辆* 60月=180万元,也就是说,该县就电三轮车这一项收费就高达180万,这些收入都是车主血汗与生命的结晶。
针对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关于电动车强制收费的现状,一李姓三轮车主气愤的说:“我们县住建局简直是变相收费,要说汽车吧,它有污染,你说我们电动车都是绿色环保的,哪里产生来的‘垃圾’,他们强制收取电动三轮车的‘垃圾处理费’,如果不交,他们逮住后一罚就是四、五百元,你说我们跑个三轮挣点钱容易吗?这都是我们拿命换来的呀!
与此同时,一女性三轮老人接过话茬说:“住建局的领导真黑呀!实际我们小县城发放1000个号牌就满大街跑的都是了,他们还要多发一倍,来个单双号限行,我们没办法不得不买两辆车来跑,我都六、七十的人了,他们不是变相多收我们的卖命钱吗?”
此外我们还了解到,该县的出租车司机也是非常无奈,因为大量电动三轮车的存在,导致出租车行业的萧条,无生意可做的的车主们只能将车停在路边有的打牌,有的聊天,无奈之下,只有苦盼长途的客户,才有活干,赚点糊口钱。

电动三轮车、电摩托车、汽车交织的拥堵交通
安全隐患层出不穷
在该县,我们随处可见三轮车乱停、乱放、随意穿行,三轮车与汽车抢道等各种破坏交通规则的现象。这给车主、市民、城市交通环境造成了严重的安全隐患。有的电动三轮车载人达4、5人之多,车上有老人、小孩还有孕妇。而且,大部分三轮车主年龄都在50-----70岁之间,手脚逐渐不灵活的他们,不知还能在路上奔波多久。

新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制作的电动三轮车“通行证”

“过期”的河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定额票据
漏洞百出的“通行证”
在此次调查中,我们多次询问三轮车主有无行驶证或驾驶证之类的有关证件,他们都表示“有”。许多车主还拿出带有“新蔡县住房建设管理局制”的“通行证”及“收费单据”。我们看到:这些证件确实都是该县住建局发放的统一名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缴费手册”的“通行证”。开具的收费单为过期的 “河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定额票据”,收费基金项目名曰“垃圾处理费”,盖章单位为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下属的“新蔡县卫生费征收办公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和第十一条之规定: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发放机动车号牌或者要求机动车悬挂其他号牌,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式样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并监制。
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号牌应当按照规定悬挂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
2011年07月,河南省为预防执法权力滥用,省政府就已经对公安、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环保、文化、民政、卫生、盐务8个系统实施重点监督检查,追究“钓鱼执法、放水养鱼”行为。对评查中发现的问题,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依法予以追究,要求被查单位限期逐一整改、限期提交整改结果,并作为年终依法行政考核扣分的重要依据;对于严重问题,要移交监察机关处理;对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在此,我们不禁会问:在河南省新蔡县,为什么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就有权发放机动车号牌?这种“放水养鱼”情况,且存在有4、5年之久?这到底又肥了谁呢?在河南省新蔡县,这种载客电动三轮车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载客机动车标准?没有购买第三者责任险,又没有机动车行驶证的电动三轮车车主,倘若发生交通事故,又有谁来为受害人买单?难道新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的承诺只是停留在口头上,挂在墙上而已,为什么不能把群众的安全和疾苦放在心上,落实在行动上?这种把“放违法行为之水,养小团体或个人灰色收入之鱼”的违法行为,还要持续多久呢?(李洋)
我们将继续给予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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