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公司并购重组在审 7公司涉嫌违法吃“红牌”
2012-10-16 15:20:57 来源: 评论:0 点击:
10月15日晚间,证监会首次公示全体在审并购重组公司审核进度。公示显示,截至10月12日,共有61家上市公司正在接受审核,其中7家上市公司因为涉嫌违法被稽查立案,已经暂停并购重组审核。
此次公布的61家企业中,有33家公司的并购重组交易类型为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在并购重组的交易中属于较为复杂的类型。
“占60%的项目以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方式进行,证明其已经成为目前较为主要的交易方式,基本需要三个月的行政许可。”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指出。
另一方面,公示显示,今年以来并购重组审核的进度已大大提速。据上述负责人介绍,今年五月以来,除因涉嫌内幕交易暂停审核的行政许可事项以外,平均每单行政许可申请从受理到提交重组委审议约为1个月。
以宁波建工为例,其于今年6月28日接受申请,在7月18日进入反馈日期,并于9月26日召开并购重组会议,同样的流程此前中航精机耗时超过一年。今年8月后接受申请的万马电缆、*ST华科等从反馈到并购重组委召开的时间间隔更是在一个月左右。
值得注意的是,共有*ST盛润、盛屯矿业、武汉控股、普洛股份、科学城、*ST漳电和永生投资等7家上市公司,因为涉嫌违法被稽查立案,已经受到了被暂停并购重组审核的“红牌”处理。
事实上,并购重组一直都是内幕交易的“高发区”,据此前证监会主席助理张育军在9月22日透露的信息指出,在证监会今年1至8月办结的34件案件所涉及的36个内幕信息中,并购重组类信息占总量的19%。
2012年6月8日,证监会发布了《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根据《规定》,上市公司停牌进入重大资产重组程序后,证券交易所立即启动股票异常交易核查程序,并及时将股票异常交易信息上报证监会。证监会对股票异常交易信息进行核查后,如认为涉嫌内幕交易,决定立案稽查的,上市公司应暂停重组进程,并及时进行信息披露和风险提示。
以盛屯矿业为例,其在2011年11月3日晚发布公告因重大事项停牌前,其股价2011年11月3日就出现了一波不同寻常的波动,当天盛屯矿业股票大涨9.98%。这在当时就引起了市场的广泛质疑。
根据监管层近期透露的想法来看,这7家公司或面临并购重组失败、乃至涉嫌内幕交易等违法行为处罚的未来。
在上述《规定》中,根据内幕交易的主体在重大资产重组中地位和角色的不同以及法人和自然人的区别,如果属于《规定》中可以通过撤换或退出重组交易达到“消除影响”的,经交易所和证监会确认后,上市公司可以恢复重组进程。
如果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占本次重组总交易金额的比例在20%以上的交易对方因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证监会终止审核。
此次公布的61家企业中,有33家公司的并购重组交易类型为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在并购重组的交易中属于较为复杂的类型。
“占60%的项目以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方式进行,证明其已经成为目前较为主要的交易方式,基本需要三个月的行政许可。”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指出。
另一方面,公示显示,今年以来并购重组审核的进度已大大提速。据上述负责人介绍,今年五月以来,除因涉嫌内幕交易暂停审核的行政许可事项以外,平均每单行政许可申请从受理到提交重组委审议约为1个月。
以宁波建工为例,其于今年6月28日接受申请,在7月18日进入反馈日期,并于9月26日召开并购重组会议,同样的流程此前中航精机耗时超过一年。今年8月后接受申请的万马电缆、*ST华科等从反馈到并购重组委召开的时间间隔更是在一个月左右。
值得注意的是,共有*ST盛润、盛屯矿业、武汉控股、普洛股份、科学城、*ST漳电和永生投资等7家上市公司,因为涉嫌违法被稽查立案,已经受到了被暂停并购重组审核的“红牌”处理。
事实上,并购重组一直都是内幕交易的“高发区”,据此前证监会主席助理张育军在9月22日透露的信息指出,在证监会今年1至8月办结的34件案件所涉及的36个内幕信息中,并购重组类信息占总量的19%。
2012年6月8日,证监会发布了《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根据《规定》,上市公司停牌进入重大资产重组程序后,证券交易所立即启动股票异常交易核查程序,并及时将股票异常交易信息上报证监会。证监会对股票异常交易信息进行核查后,如认为涉嫌内幕交易,决定立案稽查的,上市公司应暂停重组进程,并及时进行信息披露和风险提示。
以盛屯矿业为例,其在2011年11月3日晚发布公告因重大事项停牌前,其股价2011年11月3日就出现了一波不同寻常的波动,当天盛屯矿业股票大涨9.98%。这在当时就引起了市场的广泛质疑。
根据监管层近期透露的想法来看,这7家公司或面临并购重组失败、乃至涉嫌内幕交易等违法行为处罚的未来。
在上述《规定》中,根据内幕交易的主体在重大资产重组中地位和角色的不同以及法人和自然人的区别,如果属于《规定》中可以通过撤换或退出重组交易达到“消除影响”的,经交易所和证监会确认后,上市公司可以恢复重组进程。
如果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占本次重组总交易金额的比例在20%以上的交易对方因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证监会终止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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