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发福田第二人民医院,医生错开过敏药女子要求道歉未能如愿
2012-10-24 16:00:34 来源:安徽中医频道 评论:0 点击:
日前,家住上梅林的万女士碰上了麻烦事儿。10月9日,她到福田区第二人民医院(原福田区梅林医院)妇产科看病,医生在万女士病历本上写有过敏史的情况下,还开出同类药品,致使万女士服药后皮肤过敏。之后,万女士5次找医院要求道歉,却屡屡被拒。
10月9日,万女士到福田区第二人民医院妇产科看病,其病历本上明确写明对克林霉素注射液有过敏史,但是妇产科值班医师梁馨玉开具的处方上,第一服药就是盐酸克林霉素棕榈酸酯分散片。万女士以为分散片与注射液有区别,所以便放心服用了。10日凌晨3时许,万女士感到全身不适。“一定是过敏反应,当时全身都起了红疹子,特别难受。”万女士辗转其他医院后,又来到福田区第二人民医院皮肤科。经过治疗,万女士的过敏症状得到缓解,但花费近2000元。
之后,万女士越想越气,“他们明知我对克林霉素过敏,可还是开错药,出事之后,医院没有一个人打电话主动过问此事,一定要他们给我道歉。”于是万女士先后5次找到该院院务办,接待她的是院务办陈主任。“陈主任态度十分随意,我向他投诉时,他还在不停地讲电话。我问医院能否诚恳道歉,他居然反问要如何诚恳。”陈主任随后的一番话更让万女士生气,“此事已咨询院方律师,院方可以赔偿1000元以内营养费。”说话语气也让万女士窝火。万女士说:“我并不需要经济补偿,只想让他们道个歉,有那么难吗?”
昨日下午4时,记者陪同万女士再次前往福田区第二人民医院院务办。院务办大门紧锁,无人回应。记者找到医院行政值班人员,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院方人士对此事三缄其口。随后,记者致电广东中安律师事务所潘翔律师,潘律师指出:“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若患者在明确告知对某药物过敏,院方仍开具此药物的,可直接推定院方存在诊疗过错。只要患者受到损害,院方就应承担责任。经济赔偿根据患者的实际损失量定(如交通费、误工费等),不应参照具体的治疗费用来计算。”
10月9日,万女士到福田区第二人民医院妇产科看病,其病历本上明确写明对克林霉素注射液有过敏史,但是妇产科值班医师梁馨玉开具的处方上,第一服药就是盐酸克林霉素棕榈酸酯分散片。万女士以为分散片与注射液有区别,所以便放心服用了。10日凌晨3时许,万女士感到全身不适。“一定是过敏反应,当时全身都起了红疹子,特别难受。”万女士辗转其他医院后,又来到福田区第二人民医院皮肤科。经过治疗,万女士的过敏症状得到缓解,但花费近2000元。
之后,万女士越想越气,“他们明知我对克林霉素过敏,可还是开错药,出事之后,医院没有一个人打电话主动过问此事,一定要他们给我道歉。”于是万女士先后5次找到该院院务办,接待她的是院务办陈主任。“陈主任态度十分随意,我向他投诉时,他还在不停地讲电话。我问医院能否诚恳道歉,他居然反问要如何诚恳。”陈主任随后的一番话更让万女士生气,“此事已咨询院方律师,院方可以赔偿1000元以内营养费。”说话语气也让万女士窝火。万女士说:“我并不需要经济补偿,只想让他们道个歉,有那么难吗?”
昨日下午4时,记者陪同万女士再次前往福田区第二人民医院院务办。院务办大门紧锁,无人回应。记者找到医院行政值班人员,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院方人士对此事三缄其口。随后,记者致电广东中安律师事务所潘翔律师,潘律师指出:“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若患者在明确告知对某药物过敏,院方仍开具此药物的,可直接推定院方存在诊疗过错。只要患者受到损害,院方就应承担责任。经济赔偿根据患者的实际损失量定(如交通费、误工费等),不应参照具体的治疗费用来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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