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青县:一司机好心救人反成肇事者 沉冤何时昭雪
2013-05-24 14:17:11 来源:沭阳网 评论:0 点击:
2006年11月20日早晨,一位老太在南京市水西门广场一公交站等车,人来人往,老太被撞倒摔成了骨折,一小伙彭宇上前帮忙将老太送往医院,被老太及其家属咬定是撞人者,后经众多媒体关注,法院最终认定彭宇为救人者,这就是著名的“南京彭宇案”。
“南京彭宇案”虽然真相扑朔迷离,但最终还是给了救人者彭宇一个清白。而于2010年10月12日在河北省青县发生的一起农用三轮车司机好心救人,却反被认定为肇事者的事件,时隔两年多这名救人者头上的“肇事者”却始终难以摘掉。
【好心救人】
2010年10月12日上午8时许,家住河北省青县马厂镇王胜武屯村的白松岗,因为打气将自己的农用三轮车停放在本村大队门口对面的修理部。
打完气后准备走时,白松岗就听见自己车后有一阵急促的刹车声和碰撞声,声音未停便看到一辆电动车和人在自己车后不远处倒底滑行至自己车头前。
“当时撞人的是一辆六轮车,因为车速快,将人撞在我停放在马路边的农用三轮车前就逃掉了,当时只顾注意被撞者,所以车牌号没有看清楚,”白松岗告诉记者见有人被车撞了,全身注意力就集中在了撞人者身上,加之撞人的六轮车车速太快,所以他根本看不清撞人车辆的车牌号码,“我发现情况后,就赶紧打电话报了警,然后就和我村的张玉生医生将被撞人王孝梅送到青县人民医院抢救”
【反被蒙冤】
本以为救完人就没事了,谁知道白松岗的麻烦才真正开始,而引起这之后的一系列麻烦都祸起于他的好心救人。
“将人送到医院后,交警队出警后因为电动车和我的三轮车没有任何接触痕迹,所以青县交警队在11月2日出具了事故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证明)称交通事故事实无法查证,交通事故无法认定,并且还让我11月8日去取车,”就在白松岗要取车时,不但车取不了,同时还需要交纳额外的鉴定费用,“本来通知我取车的,可我过去提车了,他们却不让我把车开走,说是7号的时候沧州物证所来做了鉴定,当时还让我交了1000元的鉴定费”。
白松岗是12月2日才知道的鉴定结果,也就是这一天他发现这份鉴定结果是在他不知情下撬开农用三轮车做的,此时他才意识到,自己救人救出了麻烦,“我看了鉴定结果后,才发现他们撬我车门做鉴定时并没有通知我,而且鉴定结果与现场图完全不符了,我根据现场照片向他们(交警)提出了疑问,他们又回答不了我”。
让白松岗确定自己因为救人而惹祸上身的是在3月6日,这一天,青县交警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白松岗负事故全部责任。而导致此结果认定书的关键就在于2010年12月初和2011年2月25日两次的鉴定书是最重要的。“2011年2月25日是天津天通司法鉴定中心做的,也是在没有通知我的情况下做的,结果还是与现场图片不符。从事故证明到事故认定间隔4个多月,中间鉴定了两次为什么都不通知我本人?”
2011年8月20日,青县人民法院判决白松岗赔偿王孝梅18万余元。白松岗不服提起上诉,2012年3月12日,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布维持原判。白松岗认为导致这种结果的原因在于,这份青县交警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后来在法院的认定和判决上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一点。“认定书是根据鉴定结果来出具的,但两次鉴定都是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的鉴定,在程序上就不符合法规,这样的认定书能采信吗?”
【何时昭雪】
白松岗告诉记者,他提供给记者的两份,青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青公交证字2010第00632号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和青公交认字2010第0063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有两点值得推敲。
一是,事故发生时间和地点人物大体一致,唯独有差别的就是,认定书在描述事故路段时强调了“路面干燥”;二是,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描述为:上述时间,王孝梅骑电动自行车,沿马大线由西向东行驶,行至上述地点,与停放在路边的白松岗驾驶的无牌农用三轮车开门时发生碰撞事故,造成王孝梅受伤,电动自行车轻度损坏。只是认定书中不再提起事故证明中描述的内容:“事故发生后,青县交警大队勘查人员立即赶赴现场,对现场进行详细的勘查。经现场勘查及对双方当事人及见证人进行调查询问,双方当事人对该事故的发生所叙述的事实不符,相互矛盾,使交通事故事实无法查证,交通事故无法认定”。
“作为执法部门,在勘查现场和对现场描述用语都应该是非常准确才对,为什么在事故证明中没有的路面干燥一词,而在认定书中却强调了路面干燥呢?”白松岗认为他并没有撞人,当时也是一心想着救人,所以没有考虑这么多,“我是51392的退伍军人,也是一名共产党员,当时就是认为救人要紧,不是我碰的她能讹我,况且还是同村人,黑的白不了,白的黑不了。”。
“可谁知道不但同村人讹我,就是有些现场的东西也有人动过了手脚,他们的胆子也忒大了吧,”白松岗的言语里满是无奈何对一些自己认为不公正做法的气愤,“如果公正,为什么在做两次鉴定的时候都不通知我,为什么在不通知我的情况下就撬坏我的车门?”。
“两次鉴定都与现场图不符,就要强压到我头上,你说我能认吗?赔多少钱都是小事,关键是做了好事却没有好名声,你说这一口气谁能咽得下去!”白松岗始终认为,自己做事清清白白,强加到头上的事故责任他绝不认可,他告诉记者,对于这场事故,他看中的不是钱,而是名声,而是:“一口气”!
对于此事件的发展,记者将继续予以关注!
【律师点评】
北京市世纪律师事务所曹志存律师:
司法机关办案应该依靠证据。本案中,交通事故处理部门确定责任比例,也应该依靠证据才能确定。具体就是现场留下的痕迹、照片以及现场目击者等。根据目前所知道的情况,有现场的照片、有目击者、有现场痕迹。完全可以作出判断。
但是,交通事故处理部门在处理这件事故时,对现场的描述与事实有出入,主要依据了一份违反法定程序的鉴定结论,说明证据是不充分的,鉴定结果是有疑问的。
鉴定部门在鉴定过程中,程序上有瑕疵,在没有依法通知当事人的情况下撬开车门。根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这些违反法定程序取得的鉴定结论应该是无效的。
尽管目前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明确规定还仅仅出现在刑事诉讼和执行案件中。但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宪法》精神中有明确的陈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3条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鉴定规则对鉴定机关也有明确的程序要求。因此,违反程序,私自将他人的汽车撬开,作出鉴定结论,鉴定结论就是不能采信的。本案中,司法鉴定机关应该通知双方当事人,如果需要打开车门,完全可以要求当事人自行打开。司法鉴定自己去撬车门,是完全没有必要的,也是违法的。
本案应该由被害方提起民事诉讼,由法院根据双方证据情况确定责任承担比例,以此作出判决,交通事故处理部门没有必要一定要作出一个结论。况且本案还有现场照片,完全可以作出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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