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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文未取被控贪污 “疑罪”致民营医院关门歇业
2013-12-02 17:02:13   来源:中国网    评论:0 点击:

 
聊城男科医院昔日的繁荣景象
 
大桂网讯 在短短的几年时间里历经了从风生水起到厄运临头。
山东省聊城现代男科医院(以下简称“现代医院”)于2005年正式开业,曾是当地一家大型的现代化民营医院,这家专注于男性健康的专业医院在2012年里陷入了“绝境”。院长和几名医生涉嫌“贪污”被抓,医务工作人员走的走、逃的逃,曾拥有200多名医务人员的大型医院在一夜之间关门歇业。
而这一切均源于一起蹊跷的贪污案。
院长医生没拿一分钱被控“贪污”
聊城市在2012年开展了一场声势浩大的打击医疗领域违法犯罪活动,骗取医保和新农合资金的行为被当作重点,一时间聊城数十家医院被列入黑名单先后被查处。
现代医院的厄运从此开始。
不久后,位于聊城市繁华地带的现代医院也被列入打击对象,经过几个月的调查,这个开业刚刚几年,正红火着的大型民营医院终于在院长和医生连续六人被抓后走向末路。
这家昔日以服务、技术一流著称的男性专科医院随之倒闭。然而,值得人们关注的是,这家医院的院长和医生被追诉的罪名引发了社会广泛的争议。
被抓六人全部是被检察机关以贪污罪起诉的,一审法院以贪污罪分别判处院长陈俊钦等人有期徒刑十年不等。
令人回味的是,“贪污”一般是只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才会触及的罪名,为何一家民营医院的工作人员也会被控以此种罪名呢?
从一审判决书中得知,该案所谓的主犯,现代医院院长陈俊钦被指控的贪污数额高达53万余元,其余几名工作人员和医生也分别被指控贪污十余万元不等。
判决书载明,在被判刑的六名医院工作人员中,没有任何人得到过一分钱,这又是怎么回事呢?
记者开始查阅相关的案件资料,发现这起所谓的贪污窝案确实有诸多蹊跷之处:一是所有被指控贪污的人员没有任何人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二是所有被指控的医院工作人员没有一人实际得到过被指控贪污的财物;三是被指控的贪污赃款一分钱也没有被追缴;四是案中财产也并不涉及国有资产。
根据判决书指控:聊城市现代男科医院成立于2005年,是一家非营利性民营医疗机构,2007年5月该医院成立新农合领导小组,同年7月成为聊城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院。其中急性前列腺炎、前列腺增生手术治疗等17种病种列为新农合报销的病种。2008年1月“慢性前列腺炎急性发作”被增补为该院新农合报销病种。
判决书还认定:2010年4月至2012年4月被告在开会和同医生谈话时,要求医生提高首液率,把“慢性前列腺炎急性发作”作为第一诊断,病人有慢性前列腺炎症状症状或性功能低下或不育不孕症状等,为留住病人,尽量往上靠,以慢性前列腺炎急性发作留患者住院治疗。在被告陈俊钦的授意下,被告人张某、李某等医生对来院就诊的患者虚构其患有“慢性前列腺炎急性发作”病情,伪造住院病历,骗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505695.46元(其中未遂33028.63元)。
通过对判决书的分析,发现所谓贪污行为指的是现代男科医院为了留住病人伪造患者“慢性前列腺炎急性发作”的病历,然后留下病人治疗,又将花费报销的新农合资金。而并不是直接骗取了新农合资金。
那么这种情况就与一般的贪污案中国家工作人员“侵吞、窃取、骗取”公共财物不同,本案犯罪主体是民营医院,其工作人员不是“国家工作人员”身份。
不仅如此,被告也不属于受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资产的人员。更重要的是他们也没有任何人得到被指控贪污的50多万元。
不仅个人没有得到,所在的医院也没有得到,所谓的贪污“赃款”,是前来治疗的农民患者住院治疗给花掉了。
既然如此,那么这些民营非营利组织的工作人员摊上的这起贪污大案在法律上究竟该怎样定性呢?
“过度治疗”不能成为定罪依据
记者采访了多位法律专家,他们普遍认为,不管判决书中认定的基本事实是否有证据支持,即便判决书中的事实完全有证据支持,那么本案的定性也完全是错误的。
基于判决书中的事实,本案的疑问就是,被患者实际消费掉的新农合资金是不是可以认定为医院院长和医生个人的贪污行为。
专家认为,民营医院的工作人员并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本案实质上被指控的贪污款实际上并没有被院长和医生“侵吞、窃取、骗取”,而是被患者实际消费了。
厘清案件性质,需要把握几个基本要素:一是来看病的人是否存在,二是来的人是否真的有病,三是有病的人是否实际住院治疗,四是病人是否治疗好了,五是治疗发生的费用是否全部花费在患者身上。如果这些都是真实的,那么本案就无法认定院长和医生个人贪污。
记者查阅了本案材料,发现有意思的是,专家所列的五个要素在这起案件中都具备。
针对这种情况,专家认为这个案子也许就像我们日常所说的,是否存在“过度治疗”的问题,而这个问题属于专业领域的问题,法律是无法解决的。这个问题其实在法律上尚无法下确切的定义。
作为患者本身,由于专业的限制,并不能够判断哪些检查和治疗是必须的,哪些是“过度”的。这也正是法律对于医疗行业要有职业门槛限制的原因之一。
不同的医生专业水平和经验不同,道德层次也不一样,对于同一种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也会不一样。
至于用药那更是差别巨大,有的感冒不用药,多喝几天开水就会好,有的则需要住院花上好几千元,再者每个人的个体差异不同,诊疗的方法也不可能完全一样,治疗的疗程长短也会因人而异,医疗活动很难用标准来规范。
如果一定要从法律上作出评价,那只能说这还是一个道德层面的问题。
近年来各地民营医院发展迅速,特别是一些专科医院,他们以良好的服务和专业的技术在各地获得好评。
本案涉案的现代医院在开业几年内就在男科专业领域占据当地业务头把交椅,甚至超出当地国营大医院。从本案当地一家国有医院的证词中也可以看到,他们几乎没有接诊慢性前列腺炎急性发作的病人。
罪与非罪激辩判决被指轻率
对于本案的性质,陈俊钦的二审辩护人,著名刑辩律师朱明勇认为,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无罪案件,无论从事实、证据还是法律上,一审判决都是站不住脚的。
朱明勇分析认为:首先从基本事实上看,本案不同于所有在医疗领域发生的骗取医保或者新农合资金的案例。
一般来说骗取医保和新农合资金主要有以下几个手段:一是借用医保卡,实际不产生治疗消费,虚报医疗事实骗取医保和新农合资金;二是在外地开具假的住院单据回本地报销,直接骗钱;三是通过非法手段获取参保人员信息,伪造治疗记录然后报账骗钱。
这几种手段的性质其实是一样的,就是没有人实际住院治疗,也没有人实际花费了应该报销的费用。用法律的尺度来衡量就叫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这种情况一般以诈骗或者合同诈骗罪认定较为妥当。
其次,从证据上来看,本案所涉农民的确是因为疾病来医院就诊,并不是被医院骗来的,来医院后也确实在医院住院治疗,也确实根据新农合的规定,享受到了报销部分医疗费的待遇,最后他们也都治疗了疾病。
如今,事隔数年,再来判定患者之前的疾病究竟是哪一种疾病,是什么程度的疾病,是否属于可报销的的病种,理论上已经不可能在证据上得到证明,因为证据就是病历,而病历又是经过卫生局新农合办审核通过的。其三,很简单的道理,就是这些钱并没有流入院长和医生的腰包里。
所以,本案根本不可能构成贪污罪。
本案的犯罪对象“钱”是被农民住院花掉的,而且是具有新农合报销资格的农民实际住院治病花掉了,如果要追究的犯罪行为的受益者,这个受益者就是农民患者。
难道我们有可能去追缴这些农民花掉的医疗费吗?
如果按照“贪污”得到的利益来判断本案,那么按照起诉书的逻辑得到的结论,应该是这些住过院的农民更符合贪污犯的标准,这样的结论不是很荒唐吗?
记者在检索中也发现安徽、四川、浙江等地涉及新农合资金方面的案例,发现几乎清一色的都是利用虚假的患者资料,没有发生实际治疗而骗取新农合资金的情况,还没有一例本案这样有真人、真住院、真治疗、真花费、真报销,然后被认定为“过度治疗”而定性贪污的案例。
那么对于这样一起饱受争议的案例,二审会出现什么样的结果呢,记者为此采访了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高级法院的法官,他认为,医疗领域发生的“过度治疗”事件很常见,公立医院更为严重,但一场打击民营医院的集中活动中有各方的利益考虑,也许是为了老百姓的利益,初衷是好的,结果恰恰忽视了案件存在的法律问题。
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还是要严格区分的,像这样的案件判出个贪污罪是很不严肃的。
被告身份不符合犯罪主体资格
代理本案一审的当地辩护律师认为,陈俊钦等人作为民营医院的工作人员,主体身份不符合贪污罪的主体资格,所涉及的贪污对象也不属于“国有财产”。
根据刑法第382条第二款之规定:“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处。
根据该项规定,非国家工作人员构成贪污罪的主体身份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即必须是受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委托的内容属于管理、经营“国有财产”。
具体到本案,现代医院既没有受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委托,也没有管理“国有资产”。
那么案件涉及的新农合资金在法律属性上到底属于刑法意义上的何种财产,是“公共财产”还是“国有财产”,这也是控辩双方的一个焦点。
究竟什么是“国有财产”呢,从刑法第九十一条对公共财产作出的定义中我们可以看出,新农合资金并不符合“国有资产”的范畴。
该条规定,本法所称公共财产,是指下列财产:(一)国有财产;(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三)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
根据这一法律规定,显然公共财产和国有财产不是同一概念,公共财产的外延要大,国有财产的外延要小,该条第三款更加符合本案涉及的新农合资金的特征。
财政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会计制度》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制度所称新农合基金,是指各统筹地区根据有关规定设立的,通过参加新农合的农民个人缴纳、集体扶持、政府资助筹集的,用于对参合农民医疗费用进行补偿的专项资金”。
这就进一步明确了新农合资金“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的性质,即新农合资金属于“公共财产”而不属于“国有财产”。
莫须有罪名挫伤民营医院
作为一家经营顺风顺水的民营医院,实际的状况到底怎么样呢?是不是主要靠着骗取被指控的新农合资金维持运转?也是我们感兴趣的一个话题。
记者为此调查了浙江、江苏等地民营医院较多的地区,发现这些地区的专科医院大多也是民营性质的,但是他们似乎都不太注重吸引新农合住院的患者,主要原因是,这些享受新农合的病人报销比例有限,额度也有限,同时自行支付条件也较差,他们更喜欢收治一些自费的高收入患者。
这个说法也得到了曾在现代医院工作过的人印证。他们认为就现代医院的情况来看,他们几年来全部的新农合报销资金仅有一百多万元,还不及总收入的百分之一,况且这些收入还仅仅是营业额。
至于利润,由于新农合对药品使用和诊疗标准把关较严,利润也微不足道。那么为什么会出现本案这样被检察机关指控贪污的情形呢?
据辩护律师了解被告人的情况得知,由于在卫生局的检查中被指出该医院病历不规范等问题,所以医院才要求医生要规范病例的书写。
对于既有新农合可报销病种又有不能报销病种的,第一诊断要写可以报销的疾病,而这正是卫生局检查时提出的要求。卫生局认为,患者如患有多种疾病,其中部分能报销而另外的不能报销。
按照卫生局检查提出的要求来做为什么又成了罪状,现代医院一方表示不解。
这个蹊跷的贪污案涉及的六名被告在一审中,两人被判处十年,两人六年,剩下两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然而,令人不解的是他们并没有一个人得到过所谓“贪污”来的一分钱,他们也没有办法“退赃”。
二审即将来临,几个相关家庭没了主张,他们都是几个普通的打工家庭,为了打这场官司折腾了一年多,现在说起二审,他们没有一点希望,甚至有了放弃请律师继续辩护的念头。
而医院200多名无辜的员工由于院长和主要业务骨干全部被抓,医院停业,他们多半待业在家,他们还在期望着这个曾给予他们寄托梦想的民营医院,能继续承载他们的梦想。(据《法律与生活》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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