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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曲马场办事处蹊跷易主 临夏市国土局存渎职嫌疑
2014-07-09 10:24:33   来源:中国商网   评论:0 点击:

 基本案情:土地转让合同惹纠纷

  甘南藏族自治州河曲马场(以下简称“河曲马场”)位于玛曲县河曲新村,案发时法定代表人为拉考,经营范围为畜产品、中药材。河曲马场临夏办事处位于临夏市木场街55号,名下有国有土地使用权7.47亩。

  2001年,河曲马场因经营困难决定转让该7.47亩土地,经人介绍,河曲马场与临夏商人马国正签署了《土地转让协议》,约定将这宗位于临夏市木厂街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以55万元转让给马国正,约定价款分三次付清,当年1月20日支付15万元,一个月后支付20万元,全部手续办完后付清余款20万元。

  双方因合同履行发生纠纷,2006年,河曲马场以仅收到15万元款项,未收到其余款项,马国正已构成违约为由,诉请解除合同。马国正主张已将余款存于存折中,并将存折及密码交付中间人。法院查明,马国正所付余款部分在其名下账户,部分在中间人手中,另案涉土地已于2004年被临夏市国土局变更给了马国正开设的“国昊精品商厦”(注:此商厦未经工商登记)。

  2013年6月,临夏市国土局给河曲马场出具了一份《情况说明》,称2007年国土部门已撤销了这份“国昊精品商厦”的土地登记,后将土地登记到马国正名下。随后,河曲马场向临夏市国土局递交申请,要求公开该宗土地的登记备案记录,但未获回应。

  本案案情虽然简单,但法律适用却甚为复杂,是一起典型的涉及民事、刑事、行政的复合型案件。

  民事责任:马国正构成违约

  《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就案涉《土地转让协议》而言,河曲马场的主要义务为配合马国正将涉案土地过户到马名下,马国正的主要义务为依据合同约定支付转让款。根据合同约定,马国正应在2001年2月20日支付第二笔20万元合同价款,在全部手续办完后支付剩余款项20万元。但马国正未将第二笔款项支付给河曲马场,而是交给中间人,且法院查明事实发现该第二笔款项部分在马国正名下账户、部分在中间人名下账户。

  《合同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根据上述规定,合同具有相对性,债务人应直接向债权人全面履行债务,债务人向债权人之外的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应以当事人约定为前提。具体到本案,案涉《土地转让协议》并未约定由马国正将剩余款项支付给中间人,河曲马场也未实际收到剩余款项,即马国正履行不符合合同约定,应属违约。

  《合同法》第9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马国正迟延支付转让价款,其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河曲马场转让土地是因为资金周转困难,马国正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河曲马场依法具有解除权。

  刑事责任:临夏国土局存在渎职嫌疑

  临夏市国土资源局曾于2004年将涉案土地过户给马国正开设但未经工商登记的“国昊精品商厦”。

  《土地登记办法》第9条规定,“申请人申请土地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的登记事项提交下列材料:(一)土地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三)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四)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五)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完税或者减免税凭证;(七)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申请人申请土地登记,应当如实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依据上述规定及《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登记主体在申请土地登记时,应依法提供其身份材料,自然人应提供身份证,企业应提供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就本案而言,“国昊精品商厦”既非公司、也非合伙企业,若临夏市国土局依据“国昊精品商厦”的“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进行了登记,则马国正涉嫌伪造政府公文、伪造公章的刑事犯罪。

  土地登记行为属于行政确认行为,若临夏市国土局并未依据“国昊精品商厦”的“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而将土地变更登记,则临夏市国土局相关工作人员违法办证的行为涉嫌渎职犯罪。

  行政分析:政府信息不公开涉嫌违规

  《政府信息公开管理条例》第21条规定,“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做出答复:(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三)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做出更改、补充。”第24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

  依据上述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区分具体情况书面答复申请人,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为行政机关的法定义务,不得以各种形式变相不予公开。《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5条规定,“行政机关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就本案而言,河曲马场于2013年向临夏市国土局递交公开申请,要求公开涉案土地的登记备案记录,河曲马场作为利害关系人,符合申请者条件,临夏市国土局不予答复的行为违反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河曲马场可依法向临夏市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临夏市国土局上级部门申诉。

  律师提醒:如何自扫门前雪?

  契约精神要求合同的全面履行,当事人必须依照约定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由第三人代为履行债务的,应以合同明示约定为前提。

  马国正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应依法依约履行合同,而不能直接将履行款项交付并非债权人的中间人,在实践中,向第三人履行债务必须以债权人认可或合同约定为依据,并应在履行后保存相关证据,如收据等。

  临夏市国土局作为国家机关,应依法定程序变更土地使用权,严格审查申请人的法定身份,在收到申请人公开申请后,应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相关规定向申请人公开信息。

  河曲马场作为土地的出让方,应谨慎跟踪合同的执行,在逾期未收到转让款时,应及时向对方发函催要或提起相关诉讼维护自身权益,保存证据,切莫因超过诉讼时效而使利益受损。(何江文)

  (作者: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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