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一国家级示范楼因质量问题成“烂尾楼”
2014-07-18 14:03:19 来源:网易房产 评论:0 点击:

一处工程上千处质量问题 9层钢筋被“偷梁换柱”
2013年的6月20日,杭州市建委在对全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进行监督执法检查中发现,辛迪集团总部大楼工程存在诸多安全隐患。
杭州市建委相关工作人员还发现,施工方自力建设以江苏丹阳龙江钢铁厂生产的“龙江”牌钢筋,假冒合同中指定的常州中天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中天”牌钢筋,浇筑进大楼16层的柱、梁、板等主体结构中,而现场工作人员出具的钢筋质检报告却是“中天”牌钢筋的系列资料。
为此,杭州市建委工程管理处立即签发《整改(停工)通知书》,责成施工单位自力建设、监理单位浙江禾城限期停工整改,并对该项目“质量安全管理不到位,存在严重质量安全隐患”给予全市通报。
随后,施工方自力建设将大楼16层的建筑全部拆除,重新安装制作常州中天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钢筋产品。
然而,4个月后的10月21日,辛迪总部大楼项目再次因管理混乱、施工机械存在安全隐患等原因,被滨江区质安站责令停工整顿。同时,辛迪集团还接到民工举报,称大楼在第8-15层施工中,同样使用了假冒的“中天”牌钢筋。
辛迪集团工作人员对记者表示,公司对大楼工程8-22层进行了一次质量大检查。同时,向记者出示了一份《辛迪总部大楼质量问题》的清单,列出了大楼工程存在的60余项上千处工程质量问题。
也就是说,自去年6月20日开始,辛迪集团办公大楼因钢筋质量问题被杭州市建委及滨江区住建局先后查处过两次,且目前该工程仍处于停工状态,俗称“烂尾”。
“权威检测报告”委托方不知情 多份报告真实性存疑
这些假冒的“中天”牌是如何光天化日下变身的?我们看到的是一份最权威的检测报告,根据2013年6月20日,杭州市滨江区住建局提供的《钢筋焊接检测报告》显示,钢筋的各项指标均符合标准。
滨江区住建局副局长黄炳潮告诉记者,这份报告是在所有人不知情的情况下检测的,对大楼施工所有钢筋的质量问题来说是最具说服力的一份检测报告。
可这份“权威检测报告”,委托方辛迪投资毫不知情,“这显然不符合常理,如果这份钢筋焊接检测报告的委托单位写的是我们公司,那必须要有我们公司的正式盖章授权函件,我们公司也会有留档,如果是建委委托检测的,那么检测报告上的委托单位就应该是杭州市建委,而不是我们辛迪。” 辛迪集团工程项目经理助理杨焜华说。
更有趣的是,检测单位浙江可振建筑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工程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钢筋焊接检测报告并不能代表钢筋质检报告,真正的钢筋质量检测应该是钢筋原材料物理性能检测,检测的部位也不会是工艺焊接部位,而是钢筋的主体。
他同时还告诉记者,一般的钢筋检测中还需要标明钢筋的生产厂家、品牌、质保单编号、批号和钢筋的规格等重要的信息,以方便对钢筋质量进行倒查。而这份报告中却对于这些关键信息只字未提。
“真正严格的钢筋检测报告中,这些信息必不可少,这份质检报告未提及生产厂家和品牌,可能是当时送检时委托单位未告知,而我们只负责检测,因此最后不得已才将生产厂家及品牌空出来。”该工程师说。
其实不仅仅是这一份滨江区住建局提供的检测报告真假存疑,在施工中过程中“自力集团”也多次将伪造的检测报告提供给辛迪集团。
据了解,辛迪总部大楼的建设过程中,共计混入了257吨龙江牌钢筋,但所有的抽检报告中标明的钢筋品牌、型号、质保单编号和批号都是属于常州中天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的,并没有出现一份龙江牌钢筋的检测报告。记者为此专门和建筑商自力集团联系采访,却都被婉言拒绝。
施工方擅自停工 还拆除业主工棚
记者了解到,出现上述情况后,在去年的12月10日,施工方自力建设曾向滨江区住建局提交了复工申请,但因复工报告无建设方辛迪集团的复工意见,且监理单位盖章不符合程序要求,因此被予以退回。
复工申请被退回后,自力建设公司的人员以接到杭州市建委的通知为由,陆续撤出工地。对此,辛迪方面却认为建设部门要求工程停工是希望整改钢筋质量问题,并非要求停止整个项目建设,施工方此举是擅自停工。同时,杭州市建委及滨江区住建局均向记者表示,去年12月11日他们并未发出以上通知。
辛迪集团相关负责人称,去年年底自力建设在拆除模板及外架等相关施工设备时,还将辛迪集团300多平方米的一座工棚一并拆除。“工棚属我们的资产,他们擅自拆除,这是明显侵犯我们公司财产的违法行为,我们要追究法律责任”。
那么,自力建设为何要这样做?记者随后联系了自力建设辛迪大楼项目负责人楼雪鸣,他以相关事情已进入司法程序为由,再次婉拒了记者采访。
示范楼成烂尾楼该谁担责?
记者就辛迪办公大楼目前成为烂尾楼究竟该谁承担责任的问题采访了相关法律界人事,浙江五星国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的律师李卫斌称,就目前情况来看施工单位设存在以次充好,偷工减料,非法牟利的嫌疑,行政监管部门应该予以行政处罚;如果擅自拆除非自己产权的工棚事实确凿的话,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监理单位没有尽到监理义务,首先要承担民事责任,监理人员玩忽职守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监管部门查而不处,存在玩忽职守的嫌疑。
近年来,浙江省连续出现建筑因质量问题倒塌伤人的事故,建筑质量直接关系到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而保证质量是施工单位的责任和义务,也是建筑业管理部门应尽的职能。业内人士告诉记者,这一事件的发生是犯了建筑行业的通病,就是施工单位缺乏起码的道德和法律意识,而管理机构犯了查而不处的懒政综合症。
目前,这一事件已经引起了浙江省人代表的关注,有八位省人大代表向浙江省人大常委会提出建议,要严厉查处这一事件中的责任人和责任单位,并希望对全省建筑业市场开展质量安全违法行为进行整治。(综合 中国网 浙江电视台报道 编辑 杨立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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