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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垫江:男子被鞭炮炸伤右眼 老板赔了近4万元
2013-02-01 17:54:12   来源:   评论:0 点击:

  中国焦点新闻网重庆2月1日讯(记者陈孝波通讯员杨君相)重庆市垫江县一名男子在春节期间因凑热闹,见龙灯文艺队在水果门市前舞龙灯,结果被他人燃放鞭炮炸伤右眼,造成8级伤残。该男子将该水果门市老板告上法庭。今日,记者从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获悉,法院判决老板赔偿39282元。
  凑热闹看龙灯被鞭炮炸伤
  据了解,2011年2月11日,农历正月二十,人们还沉浸在春节的喜庆当中。当日上午10时许,重庆垫江人刘富贵路过垫江县桂溪镇李思思经营的水果门市,坐在该门市前的磅秤上歇脚休息。由于正值过年,有龙灯文艺队前来该门市玩龙灯恭贺新年,李思思便付钱接受龙灯表演。在龙灯文艺队表演中,有人燃放鞭炮。按照当了民俗,商户接受龙灯队表演时,所燃放鞭炮由商户提供。表演结束10多分钟后,刘富贵向李思思称其右眼被鞭炮致伤。双方发生争执后,李思思报警。公安民警当场调解,由李思思给付刘富贵50元,并当场支付。
  同月17日,刘富贵到垫江县人民医院治疗,经诊断为:右眼球钝挫伤、右眼外伤性前房积血、右眼继发性青光眼、原发性高血压。刘富贵在该医院治疗26天后出院,用去医疗费2775.96元。
  2011年8月7日,经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富贵右眼损伤构成8级伤残。刘富贵向李思思索赔无果,遂于2011年10月11日诉至垫江县法院,以眼睛被李思思邀请的龙灯文艺队表演时燃放鞭炮致伤为由,请求法院判决李思思赔偿其医疗费2775.96元、残疾赔偿金51862元、护理费780元、鉴定费700元,共计56117.96元。
  解纷争老板承担七成责任
  经垫江县法院审理后认为,刘富贵在李思思门市处观看龙灯表演,被燃放的鞭炮致伤,依法应获得赔偿。李思思在自己的水果批发门市外接受龙灯队贺年表演,应当预见在此燃放鞭炮存在一定危险,可能对他人身体造成伤害,但没有采取任何防范措施,故其作为鞭炮提供者和受益人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而刘富贵作为成年人,明知燃放鞭炮存在安全隐患而未躲避,对自己右眼受伤存在一定的过错,依法应减轻李思思的赔偿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刘富贵受伤后的医疗费2775.96元、残疾赔偿金51862元、护理费780元、鉴定费700元,共计56117.96元,由李思思在判决生效后3日内赔偿刘富贵39282元,并驳回刘富贵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李思思以龙灯队表演时燃放的鞭炮不是她燃放、龙灯队表演结束10多分钟刘富贵才说自己眼睛被燃放的鞭炮致伤、刘富贵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自身存在重大过错为由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驳回刘富贵的诉讼请求。
  经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刘富贵虽在龙灯队表演结束10多分钟后才向李思思提出眼睛被燃放的鞭炮致伤并要求赔偿,但结合证人证言、公安部门的调解经过、李思思当场支付刘富贵50元的事实、刘富贵的相关病历及司法鉴定结论,足以认定刘富贵系在李思思门市处观看龙灯队表演时被燃放的鞭炮致伤右眼的事实。李思思虽对刘富贵系被燃放的鞭炮致伤右眼的事实提出异议,但未提供反驳证据证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李思思作为水果批发门市业主,付钱接受前来恭贺新年的龙灯队在其门市前表演,对于观看演出的观众来讲,其即系该表演活动的组织者;无论表演中的鞭炮由谁直接购买和燃放,其作为该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均负有保障现场观众人身安全的义务。李思思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对刘富贵的损害后果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而刘富贵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观看鞭炮燃放时忽视自身安全,亦有一定过错,依法应当减轻李思思的赔偿责任。结合本案实际,二审法院判决李思思承担本案70%的责任,承担金额39282元,刘富贵自行承担30%的责任。(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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