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企退出地产背后的逻辑
2012-08-08 10:38:18 来源:新华网 评论:0 点击:
2010年遭遇“退房令”的78家主业非房地产央企中,现在的退出比例不足50%,保守估计只有30%左右。究其原因,除了房地产市场大环境的影响之外,既有处理股权纠葛的复杂性,也有相关利益难以放弃的因素。
对于央企来说,虽然近年来在经济增长中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也常常受到公众诟病,焦点无非两点,一是央企参与的竞争是否公平,是否获得合理利润;二是央企的利润如何分配,是否公开透明。至于央企在房地产市场中所起的作用,由于其经常拿地便宜和便利,并且与“地王”有千丝万缕的关系,因此更受到人们关注,也是引发“退房令”的原因之一。
然而,从实质上看,一方面,据统计非房地产主业央企所占全国房地产份额不足5%,而且还有大量非国资委管理的央企,以及地方国企参与到房市中,迄今只有山东、南京和合肥提出了宽严不同的“退房令”。
另一方面,房地产市场的根本矛盾还是土地机制、市场扭曲和供求失衡,而不在于参与企业的股权类型。因此,探讨央企退出地产问题时,更需跳出原有概念的拘囿,转而分析国有企业发展定位的大思路。
首先,我们需要考虑的是,作为国企代表的央企,未来应该介入哪些领域。如果说我们在市场机制不完善的情况下,还需要政府“有形之手”的干预,那么,当前中国经济面临的最大问题就是结构失衡,即传统产业的生产效率逐渐降低,而高科技、战略新兴产业尚未起到支撑作用。在此情况下,央企更应该介入各类创新产业,同时推动相关市场完善,而非在资源类、垄断类、低效的产业中安于现状。现实已经彰显了央企的失落,2012年上半年公布业绩预告的139家央企概念类上市公司中,中报业绩整体预减比例高达67.6%,由此国资委也提出“以扩大规模为目的的投资必须停止”。
其次,无论是央企还是所有国企,既然属于全部居民拥有的财产,由政府代为管理,那么一个基本前提就是要突出透明度,这也是完善监管的前提。大到国企的收入和支出,小到央企退出地产这样具体的事件,都应该在某种程度上向利益相关公众予以公开。同时,根据各国的发展经验,只靠政府来管国企,往往会遇到部门之间的利益纠缠,长远更应该由立法机关来进行外部监督。
最后,既然“退出令”的目的是为了促进房地产市场有序竞争,那么还要考虑到有诸多以房地产为主业的国企,它们更应该逐渐退出竞争日益激烈的中高端住宅市场,转而在实现可持续经营的同时,通过运用政府政策支持和市场创新方式,着眼于各类保障性住房的建设,以此来解决社会矛盾,发挥“长子”应有的职责。
总之,虽然在较长时间内,国企还难以如诸多发达国家那样,“政府企业只允许从事私人无法做、做不好或者无利可图的行业”,但是也应该为此做好准备。
对于央企来说,虽然近年来在经济增长中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也常常受到公众诟病,焦点无非两点,一是央企参与的竞争是否公平,是否获得合理利润;二是央企的利润如何分配,是否公开透明。至于央企在房地产市场中所起的作用,由于其经常拿地便宜和便利,并且与“地王”有千丝万缕的关系,因此更受到人们关注,也是引发“退房令”的原因之一。
然而,从实质上看,一方面,据统计非房地产主业央企所占全国房地产份额不足5%,而且还有大量非国资委管理的央企,以及地方国企参与到房市中,迄今只有山东、南京和合肥提出了宽严不同的“退房令”。
另一方面,房地产市场的根本矛盾还是土地机制、市场扭曲和供求失衡,而不在于参与企业的股权类型。因此,探讨央企退出地产问题时,更需跳出原有概念的拘囿,转而分析国有企业发展定位的大思路。
首先,我们需要考虑的是,作为国企代表的央企,未来应该介入哪些领域。如果说我们在市场机制不完善的情况下,还需要政府“有形之手”的干预,那么,当前中国经济面临的最大问题就是结构失衡,即传统产业的生产效率逐渐降低,而高科技、战略新兴产业尚未起到支撑作用。在此情况下,央企更应该介入各类创新产业,同时推动相关市场完善,而非在资源类、垄断类、低效的产业中安于现状。现实已经彰显了央企的失落,2012年上半年公布业绩预告的139家央企概念类上市公司中,中报业绩整体预减比例高达67.6%,由此国资委也提出“以扩大规模为目的的投资必须停止”。
其次,无论是央企还是所有国企,既然属于全部居民拥有的财产,由政府代为管理,那么一个基本前提就是要突出透明度,这也是完善监管的前提。大到国企的收入和支出,小到央企退出地产这样具体的事件,都应该在某种程度上向利益相关公众予以公开。同时,根据各国的发展经验,只靠政府来管国企,往往会遇到部门之间的利益纠缠,长远更应该由立法机关来进行外部监督。
最后,既然“退出令”的目的是为了促进房地产市场有序竞争,那么还要考虑到有诸多以房地产为主业的国企,它们更应该逐渐退出竞争日益激烈的中高端住宅市场,转而在实现可持续经营的同时,通过运用政府政策支持和市场创新方式,着眼于各类保障性住房的建设,以此来解决社会矛盾,发挥“长子”应有的职责。
总之,虽然在较长时间内,国企还难以如诸多发达国家那样,“政府企业只允许从事私人无法做、做不好或者无利可图的行业”,但是也应该为此做好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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