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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最高发院”有点“言重”了
2012-09-01 09:52:03   来源:和讯网   评论:0 点击:

  为吸引眼球、招揽生意,上海金山区枫泾镇在一家理发店“别出心裁”地挂出“最高发院”的招牌,近日工商金山分局依法对此夺人眼球的招牌进行拆除做出了处罚。(8月31日《羊城晚报》)
  
  执法现场,工商金山分局执法人员向经营者进行法律宣传教育,告知经营者,“最高发院”这样的企业名称,涉嫌违反《广告法》第七条第二款第(三)项有关规定,即“使用了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是不允许的。
  
  尽管执法人员引经据典进行了解释,但笔者还是不明白,感觉对“最高发院”的处罚不严密不严谨,甚至是一种错误的处罚。说“最高发院”就是“最高法院”明显太牵强附会,一字之差,相隔万里。执法处罚是要讲究证据的,证据本身的不确凿,就不能作为定性的理由依据。
  
  不难想到,这种广告语“创新”是用到了谐音手法,该理发店老板贾某自己也承认了这种做法。事实上,广告语利用谐音创作是一种普遍的做法,这种手法是否违法值得探讨商榷。在广告法中,也没有明确规定,不允许用谐音手法。换言之,这样的广告语不能“有罪推定”为使用了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工商部门表示,“最高发院”与作为国家机关的“最高法院”谐音,易让公众产生误解,很有可能损害到政府机关形象,故不能作为企业名称使用。如果工商部门不刻意“点明”,相信公众也只是做些联想罢了,顶多做些无厘头的笑谈而已。用“很有可能”这样的不确定性推测表述来陈述处罚的理由,显然不是科学的做法。窃以为,单是一个谐音还不足以达到损害政府机关的程度。倒是工商部门的“拨云见山”的点题做法,助推了这种“损害”的刻意性。
  
  贸然把“最高发院”定性为损害“最高法院”的做法危害很大。众所周知,依法处罚是要讲究科学严谨性的,联想假象臆想都不能作为“有罪推定”的依据。譬如谐音手法广告,除非是在广告法中明确了条文,且有了明确的硬性规定,有人还这样顶风而上,那才可以行使处罚权。
  
  说到底,“最高发院”、“莲荷帼”顶多只是一种为了追求轰动效应的一种文字游戏,如果望文生义加以联想“定罪”处罚,就是真的开“国际玩笑”,有点“言重”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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