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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保安有权力公示小偷的照片吗?
2012-10-10 15:46:56   来源:和讯评论   评论:0 点击:

  10月8日上午,扬子晚报记者接到市民报料后,赶到南京建邺区香缇丽舍小区西大门,果然看到了门上张贴着一张A4纸复印的照片。照片上,一名中年男子骑着一辆电动车出了小区大门。在照片的下方,有一行手写体,内容是:“此人为盗窃电动车惯犯,请大家提高警惕,如果发现此人,请尽快与保安人员或直接拨打110联系”。小区保安说,照片是他们贴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尽快抓住偷电动车的小偷。(据《扬子晚报》10月9日)
  
  小偷是可恶可恨,小区保安张贴疑似小偷的照片进行公示,实属于一种无奈之举,初衷就是出于保护小区居民财产安全,要求小区住户提高警惕,也为了寻找更多有关小偷的线索,好协助公安机关尽早破案,更关键是让这个小偷不敢再来本小区,可以对小偷起到一定的威慑作用,形成了人人喊打的局面。那么,小区保安张贴疑似小偷的照片进行公示是否侵犯了小偷的肖像权和隐私权?
  
  律师认为此做法没有不当,在视频证据确凿的情况下,没有捏造事实,也没有对偷窃男子进行诽谤侮辱,只是小范围自治辖区内的一种自助行为,不会构成侵权。笔者认为,小区保安张贴疑似小偷的照片进行公示,违反了法律规定,侵害了对方的肖像权。依照民法规定,任何人未经本人允许不得使用其肖像,小偷也是公民,同样受到法律的保护。小偷的相片在大众场合公示后心理上容易失衡,很容易让小偷在熟人或众人面前抬不起头来时,很可能会导致一些小偷自暴自弃,甘愿堕落下去,思想上产生负面效应,将他们逼到了绝境,想退也不可能了,这无疑对全社会没有什么好处,甚至使小偷变本加厉报复社会,这也是与和谐社会相违背的。还有,从监控录像里面打印出来的照片是模糊的,假如张贴照片上的小偷与小区居民的面貌大致相似,是否被小区的居民认为,小偷就在小区内,出现猜疑、不团结的场面,又该如何收场呢?
  
  从法律的角度上来讲,小区保安向社会公布人像的做法只适合通缉正在潜逃的案犯,而且必须由公安机关发布。《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而所谓人格尊严,则是指与人身有密切联系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不容侵犯的权利。为此,小区保安张贴疑似小偷的照片属于违法行为,侵犯了他人的人格尊严。我国法律保护公民的人格权,其中包括肖像权和隐私权等。
  
  其实,防范小偷作案,相关部门除了加强周围管理上的漏洞、小区居民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外,小区保安要增强工作责任心,在利用科技手段(监控录像、报警器等)加以防备的同时,传统的周边巡逻、询问、提醒等都是从源头上杜绝小偷的阴谋得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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