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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拔管杀妻案 终审维持原判
2012-09-15 16:05:29   来源:新浪   评论:0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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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急病突发,ICU病房拔掉呼吸管,是“爱妻还是杀妻”,究竟该不该判“缓刑”?昨日上午,广东高院对备受关注的“深圳文裕章拔管杀妻案”作出终审裁定,驳回检察机关抗诉,维持深圳中院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的一审判决。庭后,文裕章戴着墨镜低调离开。而文裕章岳母则在庭外哭哭啼啼,说女儿死得冤枉,对审判结果不满。
  
  文/记者王纳、练情情通讯员范贞、谭晓鹏
  
  案情回放:
  
  丈夫拔管致妻子死亡
  
  2009年2月9日20时许,被告人文裕章妻子胡菁在家中昏倒,在深圳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部ICU病房治疗期间一直昏迷不醒,有心跳、血压,靠呼吸机维持呼吸。2月16日15时许,文裕章到病房探望时将被害人胡菁身上的呼吸管、血压监测管等医疗设备拔掉,阻止救治并放弃治疗,16时许胡菁死亡。
  
  深圳市中院于2010年12月9日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文裕章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二审判决:
  
  原判定罪准确量刑适当
  
  一审宣判后,深圳市检察院认为“量刑畸轻”,针对一审判决提起抗诉。广东高院二审认为,文裕章一时冲动实施拔管行为,其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均较小。文裕章主动投案自首,依法可予减轻处罚。文裕章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全额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所遭受的经济损失,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检察机关抗诉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
  
  胡菁母亲:判决没起到警示效果
  
  “判得太不公平了,我女儿死得太冤了!”在听到广东高院二审维持原判后,胡菁的母亲肖桂莲忍不住放声痛哭。肖桂莲表示,在二审开庭时,公诉机关曾建议法院对文裕章在10年有期徒刑以上量刑,而二审宣判完全无视检方意见,判得如此轻,“这份判决完全没有起到警示效果,以后全国其他地方类似的案子都来效仿此次宣判!”
  
  胡菁的姐姐胡蓓向记者出示了文裕章和一张姓女子的大量通话和短信记录,就在胡菁住院期间,两人也未中断联系,最多时一天短信记录达50多条,凌晨时分还连续通话长达3个多小时。胡蓓向记者透露,张姓女子多次在短信中表达要为文裕章生儿子、希望有名分,但在二审判决中对两人关系轻描淡写,且否定了“小三”一说,非常不公平。“我们强烈要求法庭公开两人的短信记录。”
  
  肖桂莲坦言,虽然一审判决不公,但今年3月二审开庭时,公诉机关的意见,让他们一家看到了一线希望。3个月前,文裕章的代理律师转达,希望多出100万元换取肖桂莲写一份谅解书,但被一口拒绝。她表示,“我不多要一分钱,我要一个公正,要一个态度,如果判得不公我就用我这把老骨头一直申诉到死。”
  
  法官专访:不存在这方面负面影响
  
  庭审结束后,本报对主审法官进行了专访。法官对案件的4个焦点问题一一作出了解析。
  
  1.判三缓三量刑畸轻?
  
  记者:检方抗诉认为,一审判决量刑畸轻,建议法院对文裕章在10年有期徒刑以上量刑。而终审判决最终还是维持了判三缓三这个原判,请问为什么量刑会降了好几个档次呢?
  
  法官:根据法律规定,故意杀人罪有两档,一个是10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如果情节较轻的,是3年到10年有期徒刑。
  
  给文裕章判缓刑,有好几点原因。首先,文裕章是认为妻子没办法救活的情况下,一时冲动,才做出拔管行为的,其本身的主观恶性比较小,属于情节较轻的,其量刑范围是在3年到10年以内,所以判处3年有期徒刑是在法定的量刑范围之内。
  
  2.“小三”问题影响判决?
  
  记者:胡菁家属一方觉得文裕章是因为有“小三”而故意杀妻的,法庭对此是如何判断的呢?
  
  法官:文裕章的拔管行为,直接造成了胡菁死亡的后果,这是一种犯罪,我们给予了他惩处。至于他有没有其他异性,这是个人隐私,在没有充分证据的情况下,我们也不能说他们是哪一种关系。
  
  3.是否存在暗箱操作?
  
  记者:胡菁的母亲庭后大呼女儿死得惨,认为是文家买通了法庭,您能否对此做个澄清?
  
  法官:这个是完全不可能的,我们作为法官,不可能跟双方当事人有私下的接触。
  
  4.是否会有负面影响?
  
  记者:该案引起社会舆论的高度关注,这次判决是否会对社会造成一种负面影响?
  
  法官:我们认为是不存在这一方面负面影响的。因为对于文裕章的行为,我们从法律角度来说,已经作出了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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