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1个月盗走3辆汽车 虚构同伙自称跑龙套
2012-10-25 10:17:05 来源: 评论:0 点击:
庭审结束后,法警让张某与其父母短暂交流,父母劝张某要好好做人。
昨天上午,南京雨花台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盗窃案。检方指控25岁的张某在今年头两个月里,连续三次作案,采用强行开锁撬门的方式盗窃重型货车、汽车起重机等财物,涉案总额高达139万元。张某自被抓获起就一直否认其犯罪,并声称盗贼另有其人,他只不过帮忙卖车而已。针对张某的辩解,公检机关通过DNA鉴定结论、调取通话记录等其他证据一一证伪。经过4个小时的审理,法院基本查明了张某的犯罪事实,此案择日宣判。
一个多月偷了3辆重型车,却交代主犯是“许哥”
检方对张某提起公诉中,指控其在2012年元旦到2月底,在雨花台区作案三起:第一次在春江新城小区的江艺路边,连车带货一并盗走,车上运有总价值计18万元包括7000公斤铝合金和100多箱木地板,四天后,货车被车主异地找回,但货物已灭失;一个多月后,张某再次作案,来到春江新城小区龙泉坊小路附近,盗走了一辆价值65万元的黄色汽车起重机,行至汽配城车辆毁损严重被弃,后被失主找回。仅过两天,张某再次来到春江新城小区附近,将黑手伸向一辆汽车起重机,价值52万元,在销赃过程中张某被当场抓获。
但面对检方指控,张某却矢口否认:“我没有偷窃,是许哥让我帮忙卖车的。”“许哥”是何许人?从张某的描述中得知,“神秘”的许哥才是真正的大盗,张某与他相识于一个公交车站,他拍了一下张某的肩膀,并免费赠送给他一张手机卡,并通过这个号与张某聊天过几回。之后,据张某称,“许哥”便许他以高额回报,要求张某为其卖车,检方指控的三次盗窃,“其实都是许哥提供车,让我去卖而已。”张某辩解道。
多项物证指向张某,“许哥”原是子虚乌有
如果真有“许哥”这号人,那对张某的定罪量刑将起到非常关键作用。为此,公安机关和检察院保持“只要有这个人,就一定会留下痕迹”的态度,遍寻“许哥”踪迹。但是公安部门在侦查后发现,张某所谓和“许哥”联系的号码,只有与一外地座机数次短信记录,与张某“打过好几次电话”相悖。
随后由检方出示的三组分量很重的证据也逐渐让“许哥”的真相浮出水面。第一份检方提供了一份由南京市公安局出具的DNA鉴定结论,该书证证明了张某曾在被盗车辆的驾驶室里使用过开锁工具。公安机关从遗留在被盗车辆里的开锁工具擦拭布上取回人体生物检材,和张某的血液中的DNA进行了比对,发现两者基因型相同,似然比极高。第二份证据为公安机关从被盗车辆撤离路段中截取的监控视频,视频中可以清晰辨认驾驶室只有一身着黑棉袄的驾驶员,经比对与张某被抓获时所穿着一致。第三份证据,被盗车辆里的物品,包括驾驶员的行驶证、驾驶证等证件都在张某随身携带的包里,包里用来刮被盗车辆尾部号码的美工刀上残留张某DNA。如果真有“许哥”其人,为何通话记录没有任何记录,驾驶室也只有张某一人?到此,公检机关基本推定“许哥”只是一个虚构的替身,并无其人。
其他的证据也一并指向张某就是盗窃者。公安机关从张某的女友和家人处得知,张某说有夜盲,晚上不能开车,也不会开车的供述是假的。他们作证张某在安徽老家跟父亲学过一阵拖拉机,但开车技术不好倒是真的,也正是他驾车技术烂,前两回偷了车后发生轻微擦撞,车子损坏,无法再开动,或卖相差,才被张某抛弃,没有卖出,才致使其第三次铤而走险。
律师几次劝他吐露实情,他仍固执己见
昨天长达四个小时的庭审,张某对检方和法官的问话始终躲躲闪闪,也出现了一些前后不一致的地方,遇到紧要处,便使出“我不记得了”来搪塞。对于张某在抓捕后出现的一些让人匪夷所思的行为,公安机关也曾对其进行精神病方面的鉴定,但结论显示其精神正常,是有完全刑事行为能力人。对张某庭审中的行为,张某的律师在法庭调查和辩论环节多次奉劝张某要吐露实情,但张某始终对犯罪事实予以否认,坚持将罪责归结到“许哥”身上,而对“许哥”的一些具体情况却三缄其口,使得律师的辩护也无着力点,比较被动。
即便庭审中张某始终拒绝承认犯罪,为“零口供”,但检方提供的间接证据形成了一个完整链,而且证据之间没有矛盾,足以证实张某的犯罪事实。据此,法官认定已查明了张某的犯罪事实,但对于案件中货值鉴定的争议,影响到对张某的量刑,法院昨日并未立即审判。
昨天上午,南京雨花台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盗窃案。检方指控25岁的张某在今年头两个月里,连续三次作案,采用强行开锁撬门的方式盗窃重型货车、汽车起重机等财物,涉案总额高达139万元。张某自被抓获起就一直否认其犯罪,并声称盗贼另有其人,他只不过帮忙卖车而已。针对张某的辩解,公检机关通过DNA鉴定结论、调取通话记录等其他证据一一证伪。经过4个小时的审理,法院基本查明了张某的犯罪事实,此案择日宣判。
一个多月偷了3辆重型车,却交代主犯是“许哥”
检方对张某提起公诉中,指控其在2012年元旦到2月底,在雨花台区作案三起:第一次在春江新城小区的江艺路边,连车带货一并盗走,车上运有总价值计18万元包括7000公斤铝合金和100多箱木地板,四天后,货车被车主异地找回,但货物已灭失;一个多月后,张某再次作案,来到春江新城小区龙泉坊小路附近,盗走了一辆价值65万元的黄色汽车起重机,行至汽配城车辆毁损严重被弃,后被失主找回。仅过两天,张某再次来到春江新城小区附近,将黑手伸向一辆汽车起重机,价值52万元,在销赃过程中张某被当场抓获。
但面对检方指控,张某却矢口否认:“我没有偷窃,是许哥让我帮忙卖车的。”“许哥”是何许人?从张某的描述中得知,“神秘”的许哥才是真正的大盗,张某与他相识于一个公交车站,他拍了一下张某的肩膀,并免费赠送给他一张手机卡,并通过这个号与张某聊天过几回。之后,据张某称,“许哥”便许他以高额回报,要求张某为其卖车,检方指控的三次盗窃,“其实都是许哥提供车,让我去卖而已。”张某辩解道。
多项物证指向张某,“许哥”原是子虚乌有
如果真有“许哥”这号人,那对张某的定罪量刑将起到非常关键作用。为此,公安机关和检察院保持“只要有这个人,就一定会留下痕迹”的态度,遍寻“许哥”踪迹。但是公安部门在侦查后发现,张某所谓和“许哥”联系的号码,只有与一外地座机数次短信记录,与张某“打过好几次电话”相悖。
随后由检方出示的三组分量很重的证据也逐渐让“许哥”的真相浮出水面。第一份检方提供了一份由南京市公安局出具的DNA鉴定结论,该书证证明了张某曾在被盗车辆的驾驶室里使用过开锁工具。公安机关从遗留在被盗车辆里的开锁工具擦拭布上取回人体生物检材,和张某的血液中的DNA进行了比对,发现两者基因型相同,似然比极高。第二份证据为公安机关从被盗车辆撤离路段中截取的监控视频,视频中可以清晰辨认驾驶室只有一身着黑棉袄的驾驶员,经比对与张某被抓获时所穿着一致。第三份证据,被盗车辆里的物品,包括驾驶员的行驶证、驾驶证等证件都在张某随身携带的包里,包里用来刮被盗车辆尾部号码的美工刀上残留张某DNA。如果真有“许哥”其人,为何通话记录没有任何记录,驾驶室也只有张某一人?到此,公检机关基本推定“许哥”只是一个虚构的替身,并无其人。
其他的证据也一并指向张某就是盗窃者。公安机关从张某的女友和家人处得知,张某说有夜盲,晚上不能开车,也不会开车的供述是假的。他们作证张某在安徽老家跟父亲学过一阵拖拉机,但开车技术不好倒是真的,也正是他驾车技术烂,前两回偷了车后发生轻微擦撞,车子损坏,无法再开动,或卖相差,才被张某抛弃,没有卖出,才致使其第三次铤而走险。
律师几次劝他吐露实情,他仍固执己见
昨天长达四个小时的庭审,张某对检方和法官的问话始终躲躲闪闪,也出现了一些前后不一致的地方,遇到紧要处,便使出“我不记得了”来搪塞。对于张某在抓捕后出现的一些让人匪夷所思的行为,公安机关也曾对其进行精神病方面的鉴定,但结论显示其精神正常,是有完全刑事行为能力人。对张某庭审中的行为,张某的律师在法庭调查和辩论环节多次奉劝张某要吐露实情,但张某始终对犯罪事实予以否认,坚持将罪责归结到“许哥”身上,而对“许哥”的一些具体情况却三缄其口,使得律师的辩护也无着力点,比较被动。
即便庭审中张某始终拒绝承认犯罪,为“零口供”,但检方提供的间接证据形成了一个完整链,而且证据之间没有矛盾,足以证实张某的犯罪事实。据此,法官认定已查明了张某的犯罪事实,但对于案件中货值鉴定的争议,影响到对张某的量刑,法院昨日并未立即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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