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离婚官司中得知女儿非亲生获赔1万元
2012-11-03 11:41:22 来源:新浪 评论:0 点击:
本报讯(记者王秋实)因为在离婚官司中得知女儿并非亲生,离婚后的丈夫侯先生将前妻姚女士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精神损失10万元、返还抚养费3万余元。昨天记者获悉,昌平法院判决姚女士支付侯先生精神损害赔偿1万元、返还抚养费17000余元。
2011年,姚女士提起离婚诉讼。庭审过程中,姚女士承认不足3岁的女儿并非自己与丈夫侯先生所生。2011年3月,昌平法院判决侯先生与姚女士离婚。离婚后,侯先生将前妻起诉到法院,要求姚女士给付自己精神损害赔偿金人民币10万元,并返还抚养费人民币37400元。
姚女士称,侯先生并没有支付过孩子抚养费,对侯先生要求的精神损害赔偿也不同意支付。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自然人因人格权利遭受精神损害,可以诉请侵权人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姚女士在与侯先生婚姻存续期间与案外人生育一子,行为违反了夫妻之间相互忠实的义务,给侯先生的精神上造成了一定的痛苦,作为无过错方的侯先生有权要求赔偿。关于侯先生是否实际支出了抚养费,虽然侯先生并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但考虑到两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生活,法院对侯先生实际支出相关抚养费的事实予以确认,最终酌情判令姚女士返还侯先生支出的抚养费17000余元,并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
2011年,姚女士提起离婚诉讼。庭审过程中,姚女士承认不足3岁的女儿并非自己与丈夫侯先生所生。2011年3月,昌平法院判决侯先生与姚女士离婚。离婚后,侯先生将前妻起诉到法院,要求姚女士给付自己精神损害赔偿金人民币10万元,并返还抚养费人民币37400元。
姚女士称,侯先生并没有支付过孩子抚养费,对侯先生要求的精神损害赔偿也不同意支付。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自然人因人格权利遭受精神损害,可以诉请侵权人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姚女士在与侯先生婚姻存续期间与案外人生育一子,行为违反了夫妻之间相互忠实的义务,给侯先生的精神上造成了一定的痛苦,作为无过错方的侯先生有权要求赔偿。关于侯先生是否实际支出了抚养费,虽然侯先生并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但考虑到两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生活,法院对侯先生实际支出相关抚养费的事实予以确认,最终酌情判令姚女士返还侯先生支出的抚养费17000余元,并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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