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浪猫伤人喂食者被判担责7成赔偿千元
2012-11-03 11:42:31 来源:新浪 评论:0 点击:
乔女士喂养小区里的流浪猫,却因猫伤人被居民告上法庭。乔女士一审被判赔偿医疗费、交通费共计1320元,她随即上诉。昨天,此案在市二中院二审开庭。
本报记者裴晓兰
>>一审判决
喂猫人担七成责任
肖女士在一审时起诉称,今年6月4日上午,她遛狗时经过丰台区育仁里小区4号楼5单元,乔女士饲养的猫突然攻击她家的狗。她为保护爱犬被猫抓伤。经诊断,她属动物咬伤,三级暴露,故起诉要求乔女士支付医药费1815.75元、交通费70元、精神损失费1000元。
乔女士辩称,肖女士所说的猫是育仁里小区的一只流浪猫,她只是偶尔喂喂它,猫的行为和她没关系。而肖女士当时遛的是大型犬,没拴狗链,导致狗突然蹿出进攻猫,猫才开始反击。在猫随后逃离过程中,肖女士追上去踢了猫,把猫踢出一米远,才被猫反击所伤。乔女士认为,此事是因肖女士违规遛狗,并主动对流浪动物进行攻击才发生的,肖女士应自己承担责任。
今年8月20日,丰台法院做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乔女士长期对流浪猫进行饲养,导致流浪猫易在乔女士居住地及其附近出现。乔女士作为流浪猫的饲养人,应对流浪猫进行管理,并在流浪猫造成他人损害时承担侵权责任。肖女士未拴狗链即将狗带出,其本身对猫狗斗咬导致其被抓伤也有一定的责任,法院酌定为30%。法院一审判决乔女士赔偿肖女士医药费及交通费共计1300余元,精神损失费因缺少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判决后,乔女士提起上诉。“救助流浪猫本身就是一种公益行为,应该得到社会的尊重与肯定,不是罪责。”她请求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肖女士的诉求。
>>二审焦点
伤人猫是否被饲养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昨天二审开庭,法官详细询问了乔女士投喂流浪猫的时间、地点和投喂方式以及是否将流浪猫带回家住宿。
乔女士一方表示,2011年,涉案流浪猫到她门口,她就喂养过几次,后有一年多没有来。“一审法院认为由于我的长期喂养,导致流浪猫易在我的居住地附近出现。我家门前是一片开阔绿地和树丛,本身就是全小区的流浪猫聚集地,是因为先有猫的出现,我才喂养它们,而不是因为我喂它们,它们才在这里出现。”乔女士认为,她是义务救助,不是饲养。
另外,她对一审法院认为她应该对流浪猫进行管理也不满。“流浪猫的管理责任,应为小区物业和居委会,以及城管。如果一审法院认为对流浪猫管理不善,应追究上述单位责任。”
而肖女士一方指出,乔女士长期喂养涉案流浪猫,物业公司人员也证明,在乔女士家中见到过涉案猫。她认为,乔女士就是涉案猫的饲养人。
伤者是否应该担责
乔女士认为,一审法院对责任认定不清。她称,一审法院称“肖女士未拴狗链即将狗带出,其本身对猫狗斗咬导致其被抓伤也有一定责任。”混淆了两个问题。“猫狗斗咬是一个问题,肖女士先踢猫是另一个问题。人不踢猫,猫是不会袭击人的。不管猫和狗怎么打斗,只要肖女士不去踢猫,它绝不会挠到肖女士。”乔女士认为,肖女士被抓伤完全是自己的责任。
肖女士则否认自己踢猫,称她虽然没有拴狗链,但是当时涉案猫堵住楼门口,看见她和狗之后就追狗,“我没踢,是乔女士把猫赶走的。我抱起狗走了几步后发现受伤了。”
本报记者裴晓兰
>>一审判决
喂猫人担七成责任
肖女士在一审时起诉称,今年6月4日上午,她遛狗时经过丰台区育仁里小区4号楼5单元,乔女士饲养的猫突然攻击她家的狗。她为保护爱犬被猫抓伤。经诊断,她属动物咬伤,三级暴露,故起诉要求乔女士支付医药费1815.75元、交通费70元、精神损失费1000元。
乔女士辩称,肖女士所说的猫是育仁里小区的一只流浪猫,她只是偶尔喂喂它,猫的行为和她没关系。而肖女士当时遛的是大型犬,没拴狗链,导致狗突然蹿出进攻猫,猫才开始反击。在猫随后逃离过程中,肖女士追上去踢了猫,把猫踢出一米远,才被猫反击所伤。乔女士认为,此事是因肖女士违规遛狗,并主动对流浪动物进行攻击才发生的,肖女士应自己承担责任。
今年8月20日,丰台法院做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乔女士长期对流浪猫进行饲养,导致流浪猫易在乔女士居住地及其附近出现。乔女士作为流浪猫的饲养人,应对流浪猫进行管理,并在流浪猫造成他人损害时承担侵权责任。肖女士未拴狗链即将狗带出,其本身对猫狗斗咬导致其被抓伤也有一定的责任,法院酌定为30%。法院一审判决乔女士赔偿肖女士医药费及交通费共计1300余元,精神损失费因缺少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判决后,乔女士提起上诉。“救助流浪猫本身就是一种公益行为,应该得到社会的尊重与肯定,不是罪责。”她请求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肖女士的诉求。
>>二审焦点
伤人猫是否被饲养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昨天二审开庭,法官详细询问了乔女士投喂流浪猫的时间、地点和投喂方式以及是否将流浪猫带回家住宿。
乔女士一方表示,2011年,涉案流浪猫到她门口,她就喂养过几次,后有一年多没有来。“一审法院认为由于我的长期喂养,导致流浪猫易在我的居住地附近出现。我家门前是一片开阔绿地和树丛,本身就是全小区的流浪猫聚集地,是因为先有猫的出现,我才喂养它们,而不是因为我喂它们,它们才在这里出现。”乔女士认为,她是义务救助,不是饲养。
另外,她对一审法院认为她应该对流浪猫进行管理也不满。“流浪猫的管理责任,应为小区物业和居委会,以及城管。如果一审法院认为对流浪猫管理不善,应追究上述单位责任。”
而肖女士一方指出,乔女士长期喂养涉案流浪猫,物业公司人员也证明,在乔女士家中见到过涉案猫。她认为,乔女士就是涉案猫的饲养人。
伤者是否应该担责
乔女士认为,一审法院对责任认定不清。她称,一审法院称“肖女士未拴狗链即将狗带出,其本身对猫狗斗咬导致其被抓伤也有一定责任。”混淆了两个问题。“猫狗斗咬是一个问题,肖女士先踢猫是另一个问题。人不踢猫,猫是不会袭击人的。不管猫和狗怎么打斗,只要肖女士不去踢猫,它绝不会挠到肖女士。”乔女士认为,肖女士被抓伤完全是自己的责任。
肖女士则否认自己踢猫,称她虽然没有拴狗链,但是当时涉案猫堵住楼门口,看见她和狗之后就追狗,“我没踢,是乔女士把猫赶走的。我抱起狗走了几步后发现受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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