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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猥亵女学生”岂止是丧师德?
2012-11-30 09:58:19   来源:   评论:0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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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5日,小雪在小美家中的班级合影中,一眼就发现了曾经摸过自己的老师。
    “老师摸我一次,给我一块钱,我没要。”11岁的小雪是无为红庙镇三水涧希望小学6年级学生,她称被班主任徐老师多次抚摸身体敏感部位。小雪的女同学亦称,班上总共有9名女生,其中8名女生被老师摸过。1126日,无为县公安局经办此案的负责人称,徐老师因涉嫌猥亵学生,现已被批捕。看罢新闻,唏嘘不已,“摸11块钱”,为人师表怎能如此猥亵女学生?这还是我们眼中那令人尊敬的教师吗?

    近年来,我国教师猥亵强奸学生事件频频发生,而且性质非常恶劣。本次案件中这位小学教师猥亵的女生竟有8名之多,让人气愤的是我国每年都有此类恶性事件发生,无数女学生因这些“禽兽”教师而受到致命性伤害。案件背后我们不得不反思,为什么我国小学教师猥亵强奸学生事件何以频频发生?“猥亵女学生”,一部分人首先想到的就是师德,会认为这老师丧失了师德,但这真的就只是丧师德这么简单?

    通过对近几年来类似案件比较分析就会发现,这些事件大体都有以下共同的特点:一是每件个案危害学生数量较多,作案时间较长,有的甚至长达多年;二是学生年龄小,大多为小学生;三是大多在农村学校。危害学生多、作案时间长一方面说明罪犯的贪婪、猖狂,罪犯正是抓住了小学生幼稚、胆小、易威胁、易控制等特点大肆进行犯罪活动,从另一方面也证明了学校管理、教育管理的混乱。还有更重要的一点,农村小学生一般对教师都比较敬畏,甚至惟命是从,教师的淫威便可借机施展。

    女性的权利和利益受到国家的特殊保护,这是宪法所要求的。女性的身体私密权神圣不可侵犯。妇女权益保护法规定:“禁止非法搜查妇女的身体。”教师“猥亵女学生”的行为,已经不仅仅是丧失师德这么简单,而是切切实实地严重犯罪,其显然已构成了强制猥亵、侮辱女性等刑事犯罪。所以,对犯罪教师必须法办,另外,侵权责任法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这些小学生留下了严重的心灵创伤,赔偿也是必须地。

    最后,在这一件件教师“猥亵女学生”案件的背后,我们也不能忽略了学校的责任。学校对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负有严格的注意义务:教育学校教师、职工遵守工作纪律,不得擅自离岗,不得侮辱、殴打、体罚学生,不得有伤害学生的行为等。但在一些列案件中,学校虽不是直接的侵权行为人,却在选用教师、对教师工作的监管与检查,在制定有效的对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措施等方面,均存在失职和疏于监管的主观过错,因此,除了对犯罪教师法办外还必须对学校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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