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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婚礼上小伙帮忙燃放烟花 脸部被炸成残疾
2012-12-05 15:19:17   来源:   评论:0 点击:

中新江苏网徐州12月3日电 (李东艳 孙尚武 谢立华)小伙段某兴高采烈受邀前往朋友的婚礼帮忙,却怎么也没想到会遭遇飞来横祸,原来他在燃放烟花时突然发生爆炸,造成其一侧鼻翼畸形,构成人体损伤9级残疾。面部被炸伤,这让段某无法接受,他认为,之所以发生这样的事情,是因为烟花的质量出现了问题,遂将烟花销售方起诉到了法院。3日,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经该院调解,双方最终达成协议,由烟花销售公司一次性赔偿段某5.4万元。

  今年26岁的段某是江苏铜山某镇人。2011年3月21日,同村村民因结婚邀请段某前去帮忙,受到朋友相邀,段某自是义不容辞。当天晚上6点多钟,为了增加结婚的喜庆气氛,段某被安排燃放烟花。但段某万万没想到,此举会让他遭遇飞来横祸。原来,当段某刚刚点燃烟花尚未来得及离开时,就听“轰”的一声巨响,烟花突然发生爆炸。段某还没明白是怎么一回事,巨大的爆炸力就将他震倒在地,脸上血流不止,当即被他人急忙送至医院进行救治,经医生诊断为鼻面部毁损伤、多发面骨骨折。

  事故发生后,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封存了现场的烟花。经查,该批烟花为“精品三圆宝”系列烟花,是黄某从某公司处购进,而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某明确承认在购进该批烟花时没有索要相关检验报告。

  在与黄某及某公司协商未果后,段某起诉到了法院,要求赔偿其相关损失。庭审中,经段某申请,鉴定机构出具了司法鉴定意见书,结论为段某因外伤致一侧鼻翼畸形,构成人体损伤9级残疾。

  一审法院认为,某公司在购进烟花时未向生产厂家索要产品合格证和检验合格证明。而经对勘验,烟花箱体内也未放置上述相关证明。黄某与某公司作为销售方,不能就法定免责事由提供相应证据,应当承担未举证的不利后果。据此,法院经过计算判决由黄某、某公司赔偿段某医疗费等相关损失7万余元。

  一审宣判后,某公司不服,上诉至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后经法院调解,段某放弃要求黄某承担赔偿责任,并与某公司自愿达成协议,由某公司一次性赔偿段某各项经济损失5.4万元。(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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