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报警称儿子被人卖掉 警方索要经费才愿去解救
2012-12-14 13:56:45 来源: 评论:0 点击:
手举申诉材料和儿子的照片,杨轻不知何时才能与儿子相认。
▲幼儿时期的儿子活泼可爱。
晶报深度调查部记者黎勇/文、图
12年前,刚从学校毕业没多久的杨轻没有想到,她和儿子他爸的一次争吵,会让儿子他爸将亲生儿子“送”人,她从此再也见不到儿子;而四川简阳公安和江苏泰兴公安、民政等部门的轻率与失职,则让她至今与儿子不能相认。她坚称儿子被亲生父亲以8000元卖给他人,儿子的亲生父亲和简阳、泰兴的公安与民政部门则坚称是“合法收养”。一场历时12年对儿子的寻找、上访、追讨由此展开;江苏、四川多个政府部门的多个当事人和办案人员,对此事都感到不再轻松。
荒唐:
非婚生儿子被生父“送人”
龙岗区爱联社区的一家咖啡厅里,34岁的四川籍女子杨轻向晶报记者回忆起12年前“事发”的经过,仍连每一个细节都记得清清楚楚。
“那一年,我们都在广东实习。”杨轻说,作为四川航天学校2000届毕业生,学生生涯的最后一年,他们差不多都是在实习中度过的,其中班上大部分同学都在顺德实习。因为有亲戚在深圳,杨轻到了宝安28区的一家电子厂。
春节到了,同班同学罗木来深圳看她。罗木和杨轻谈过一年恋爱,但这时他们已分手,他在和班上另一个女生谈恋爱。在工厂的宿舍里,“他强行和我发生了关系”,杨轻回忆起当时的情景仍感到非常屈辱。她说,她曾保留了被撕破的胸衣和沾有精液的内裤,准备告发他。
一个月后,她发现自己怀孕了。她要求他给钱去把孩子打掉,但他没钱。他的家人哀求她把孩子生下来,她也担心打掉孩子后再也不能生孩子,就这样,鬼使神差,2000年10月28日,她在医院顺产生下了儿子。
孩子出生前,罗木对她还算不错,他们曾准备去登记结婚。但当时他们刚毕业户籍还未转回原籍地。孩子出生后,罗木又先后到成都、海口、广州、东莞等地打工,结婚一事就耽搁了下来。直至他们分开,一直没有领结婚证。
根据杨轻当年写给简阳市公安部门的一份材料,当时,罗木一人在外地,不但没挣到钱,还因为陷入传销找家里要过5000元钱。杨轻带着孩子住在四川简阳农村的罗家,没有工作,没有收入来源。时间长了,婆媳之间难免磕磕碰碰。而为了媳妇和孙子,公公与婆婆也闹翻了。
2001年5月17日,杨轻的公公,也就是罗木的父亲喝农药自尽。此时杨轻在一个月前已经带着孩子来到了成都与罗木生活在一起。5月23日,是罗木父亲的头七,两人为带孩子和找工作的事在简阳老家再次发生争执。杨轻骂了婆婆,罗木则对杨轻动了粗。“他对我拳脚相加,拳头打在我的头上、脸上、胸膛上,把我强行推到门外的雨中,昏了过去。”杨轻这样描述。
5月24日,伤心至极的杨轻天没亮就独自离开简阳农村的罗木家,回到了成都。5月28日,罗木也回到成都,将小孩的衣服装进包里,准备带走。杨轻问小孩在哪里,他有何打算,并让他把小孩带回来。罗木称“砸锅卖铁也要把他(儿子)养起”。
但她怎么也没想到,从那天之后,她就再也没能见到她才刚7个月的儿子了。
根据杨轻提供的材料,罗木离开后,她第二天给罗木老家打电话,老家的人说罗木一家都走了。杨轻赶到简阳罗木老家,才知罗木卖掉了家中的财产,带着母亲、孩子去了江苏。
杨轻说,她后来给罗木在江苏的二姐、三姐打电话,要罗木和小孩回来。连续一个多月,她每隔几天就给江苏打电话,罗木本人、罗木的两个姐姐和姐夫都多次接过电话,但也没能将罗木和孩子叫回来。
8月10日,杨轻从同学那里得知,罗木回了成都。见到罗木后,杨轻向他追问孩子下落,才知他将孩子“送人了。”
12年后,现在仍在江苏打工的罗木在电话中向晶报记者这样解释他当初为何做出这一决定:他当时刚毕业,没有工作,与杨轻感情破裂,父亲又突然去世了,他心力交瘁,感觉自己没有能力抚养这个孩子,而且孩子又生病了,没钱治病,如果不送人,可能就养不活了。
“把孩子送人,是为了孩子好。孩子现在过得很好,我不后悔当初做的这个决定。”罗木对晶报记者说。
离奇:
警方索要经费才愿去解救
2001年8月11日,得知孩子被送人的第二天,杨轻辞掉刚刚找到的工作,准备借钱去江苏找回孩子。杨轻称,当时罗木只告诉她,孩子送给了江苏泰兴市政府机关的一名副科级干部,不知道名字。
据杨轻回忆,当她借够了去江苏的路费时,罗木又告诉她:“你要去接娃娃,至少得准备1万块钱才可以。”杨轻问他为什么要这么多钱,罗木才说了实话:“对方给了8000块钱。”杨轻怒斥他这是卖儿子,“丧尽天良”。一番争执、吵闹之后,罗木同意将剩下的5000块钱给杨轻,再去借一部分钱后去江苏接儿子。
但罗木找遍亲朋好友,也没借到钱。见罗木没有去接孩子的意思,杨轻于2001年8月22日向四川省简阳市公安局报案,称罗木以8000元卖掉了自己的亲生儿子。简阳市公安局立案初查后,于8月25日以涉嫌拐卖儿童罪将罗木及罗木的二姐刑事拘留。
杨轻说,当时一同被拘的还有罗木的母亲,但因其母称她也不同意卖小孩,两天后被放回。“简阳公安局还没收了罗木没用完的赃款5800元”。杨轻在一份信访材料中写道,简阳公安局立案后,并没有去江苏解救,而是请求江苏泰兴公安局协查,泰兴公安协查后认为小孩不是拐卖而是收养,并提供了养父母的名字张思、马爱红,地址是江苏泰兴市南沙镇南沙村1组。随后,“简阳公安局告诉我,因经费紧张,要求我拿4000元钱出来去解救。”杨轻说,因刚上班不久,她拿不出钱来,“公安局说如果能借到4000元钱,也可以帮忙去解救。”
杨轻称,后来她到看守所见罗木,与罗木商量,罗木同意出来后借钱去找孩子,被拘押了1个月的他和他二姐才被放回。罗木从看守所出来后,与杨轻一起去找亲戚和邻居借钱,但借了两天钱没借到,罗木便很快“消失”了。
谈及当年“失踪”的原因,罗木在接受晶报记者采访时说,“我父亲的死与她有脱不开的干系。她在我家半年,我家里吵得不可开交。我这一辈子都不想再见到她,也不想和她有任何关系。”
杨轻认为,虽然罗木的“拐卖”直接导致了儿子与自己失散,但简阳公安提出的交钱才能办案的无理要求,也是导致今天自己与儿子不能相见的重要原因。“如果简阳公安局当时派人去江苏解救,我和我儿子就不会是现在这个结局。”她说。
今年5月,杨轻曾先后在人民网向四川省委书记留言,在四川省网上信访网站给“省长信箱”写信,投诉“简阳市公安局因经费紧张而拒绝解救被亲生父亲拐卖的八个月大男婴”,简阳市公安局分别于今年6月11日和6月25日给杨轻作出了答复,但是,均没有直接回答简阳市公安局要求当事人拿出4000元办案经费才去办案这一事实是否存在。
晶报记者找到现已退休、当年经办此案、曾任简阳市公安局打拐办副主任的杨昌洪,杨否认曾找受害人交钱作为办案经费。他称,“已经过去很多年了,记不清楚了,很多案子要查档案才知道”,“这事说不清楚”。
2001年在打拐办工作并知晓此案、2012年仍负责就此案回复杨轻的简阳市公安局刑警范阳松则拒绝回答这个问题,让记者找政治处。
接到杨轻给四川省委书记和省长的网络投诉后负责办理此事的简阳公安局上级单位、资阳市公安局刑警二大队副大队长梁金发则对晶报记者称,没在卷宗里看到这个材料,有没有向当事人收取办案经费他不知道。
吃惊:
养父母姓名竟是假的
2002年4月,身心俱疲的杨轻回到深圳,找了一份工作先安顿下来。她摆过地摊,卖过公墓、厨柜、花粉和茶叶,但她一刻也没有放弃寻找儿子。
由于罗木失踪,杨轻找到儿子唯一的线索,就是她找公安部门苦苦哀求才要到的儿子养父母的姓名和地址。但是,她万万没有想到,她千辛万苦地寻找了12年的公安机关提供的地址和姓名,竟是假的。
2002年,一个打工仔要挣够1万元及路费并不容易。杨轻刚开始时,是通过网络寻找。她先后注册了5个QQ号码,加入了60多个寻子、寻亲QQ群,还通过“宝贝回家”等志愿组织,委托江苏泰兴本地的网友,按公安部门提供的养父母名字和地址前往寻找,但都被告知查无此人。杨轻甚至还动过嫁到泰兴去寻找儿子的念头,在网上面向泰兴市征过婚。
工作有了一定积蓄后,杨轻通过网络找到泰兴南沙镇本地的网友,以有偿服务的方式,请他们按照公安机关提供的那两个姓名和地址,上门寻找儿子的养父母。但是,没有一次成功。
2006年,她从同学处得知罗木的电话,打过去想了解儿子的情况,对方得知她的身份后即关机,短信不回,随后换了号。她又通过各种途径找到了罗木和他姐姐的QQ号、新手机号,在不暴露真实身份的情况下向他们打听儿子的消息,但均很快被他们识破,联系再次中断。她托当地网友到罗木的住处打听消息,得知罗木已经结婚,又生了个儿子,但没有罗木和她生的儿子的消息。
2012年5月1日,杨轻再次向简阳公安局和泰兴公安局报案查找“被拐卖的儿子”。此时,时代背景已经发生了重大变化。自去年“微博打拐“以来,国务院、公安部高度重视打拐工作,要求各级公安部门对拐卖儿童案件实行“零容忍”,必须由县一级公安机关主要领导担任专案组长,并对案件侦办、解救、安抚一抓到底,对拐卖儿童案的报警处置也有明确要求。因此,杨轻此次报案很快引起了重视。
5月2日,泰兴市公安机关打来电话,告知她的案件材料已经找到,但他们当年只是负责协查,案件已经结案,他们查询了案件卷宗,“你说的养父母的名字是错的,地址也不对。”到此时,杨轻才知道,公安机关当年提供给她的养父母姓名和地址都是错的,真正的养父母名字叫张爽和马剑红。而她却根据错误的姓名和地址,寻找了12年!
杨轻说,原来的养父母姓名和地址,是她当年哀求简阳公安局办案人员后,从泰兴公安局传真给简阳公安的协查回复函上抄下来的,绝不会抄错;她当年也曾与经办此案的泰兴公安局袁姓警官通过无数次电话,袁警官告知的养父母姓名和地址也是这个,难道泰兴公安故意向简阳公安和受害人提供假姓名和假地址?
四川资阳市公安局刑警二大队警官张英在QQ中告诉杨轻,养父母张思和马爱红,确实是江苏方面提供的。
晶报记者看到,在2012年6月11日简阳市公安局给杨轻的官方正式回复中,养父母的名字还是张思和马爱红,但6月25日的回复中,养父母的名字变成了张爽和马剑红。简阳市公安局的两次官方正式回复,但对养父母名字为何发生了变化,没有作出任何解释。
晶报记者多次打通现在负责处理此案的泰兴市公安局刑警大队警官肖金文的办公电话,希望了解当初养父母名字出现错误的详情,但肖金文本人未能就此置评。
蹊跷:
申请收养竟比捡到“弃婴”早
5月28日,泰兴市公安局刑警大队和简阳市公安局通知杨轻,她的儿子和养父母找到了。当天,杨轻急飞江苏,采血做DNA鉴定。简阳市公安局在6月25日给杨轻的正式回复中告知她,经江苏省泰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找到的孩子血痕与罗木和她血痕检出的基因型符合亲缘关系。
赶到泰兴的当天,泰兴市公安局刑警大队警官肖金文告诉杨轻,她的儿子不是拐卖,而是送养,收养人有合法的收养手续。杨轻提出查看收养档案,被肖金文拒绝。杨轻找到泰兴市民政局,被告知必须有公安局的证明或介绍信才可以查档。杨轻再回头找泰兴市公安局,公安局却称民政局与他们无关,不能出证明或介绍信。
无奈之下,她打听到,她儿子的收养是以弃婴的方式办理的,有公安局的弃婴报案证明,民政局登了公告。于是她急忙找到刊登公告的泰兴日报社,希望查找到当年的公告,但泰兴日报曾停办了一段时间,报社里收藏的报纸不全。她又找到收藏有完整泰兴日报的泰兴市档案馆,中午没有吃饭,将泰兴日报2001年7月至10月的所有报纸,从头到尾全部翻了一遍,没有找到。正当她绝望地翻第二遍时,在8月8日1、4版之间的报缝栏里,她发现了这个110字的公告。她大喜过望,尖叫声惊动了档案馆里的人。
这份公告写明,2001年7月28日早晨,泰兴市南沙镇陆孙村1组村民丁某在自家门前捡拾到1名男婴,请小孩的生父母自公告之日起60天内与泰兴市民政局联系认领,逾期不认领的作查找不到孩子生父母的弃婴处理。
颇有意味的是,简阳市公安局6月25日对杨轻的回复,却与这个公告所述捡拾男婴的时间完全不符,并且颠倒了先后,违背了正常的逻辑。
简阳市公安局6月25日的回复称,收养人张爽是先捡到孩子,再上报到民政局,由民政局发出公告,公告之后,收养人才于2001年7月19日向民政局提出的收养申请。但是,泰兴日报刊登的民政局公告却称孩子是7月28日捡拾到的。也就是说,孩子在“捡到”之前,收养人就提出申请收养这个还没“捡到”的孩子。
“太荒唐了。”杨轻怀疑,当年这些收养档案是伪造的,有可能是收养人为了收养这个孩子,打通当地公安、民政等部门有关人员“制作”了这些资料,因为收养人是泰兴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的一名副局长,相信不是没有能力做到这一点。
晶报记者就此采访泰兴市民政局社会事务科科长钱瑞生,钱称,当年的收养手续不是在他手上办的,现在从收养档案上看,收养手续是合法的。对收养申请与捡孩子时间为何顺序颠倒,他说,管档案的人不在,下乡镇去了,查不了。
晶报记者注意到,简阳市公安局给杨轻的两次正式回复,对于孩子是如何到收养人手中的,说法并不一致。在6月25日的回复中,简阳公安局称孩子是罗木用纸箱送到收养人张爽家门口后,被张爽的母亲丁某发现的;而在6月11日的回复中,简阳公安局则称是收养人张爽一家人来到罗木的姐姐家,将孩子抱走的。在两次回复中,简阳市公安局均称,罗木将孩子送人是因为家里穷、孩子水土不服生病及抚养困难,8000元钱是收养人考虑到孩子生父家庭困难而主动给的补偿,但对于生父将孩子送人时有没有经过生母同意、生母是否知情,均未提及。
罗木在回答晶报记者为何不经杨轻同意,就将孩子送人的问题时称,“她都不要我了,是她抛弃了我和孩子,我为什么要去征求她的意见。”他承认,将孩子送人前,他根本没想过去征求杨轻的同意。
广东仁皓律师事务所律师许敏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10条的规定,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才可以单方送养。杨轻和罗木作为孩子的生母、生父,是孩子的共同监护人,孩子父亲不能在未征得母亲同意的情况下单方面做出送养决定。
“民政局不可能不懂收养法吧?”杨轻说,“民政局公告说找不到孩子亲生父母,如果真找不到孩子的亲生父母,8000元补偿是怎么付给生父的?公安局的两次正式回复也都明明白白写着收养人与孩子的生父有直接接触。简阳公安局2001年8月25日以涉嫌拐卖儿童罪立案后,曾要求泰兴公安局协查,此时泰兴民政局的弃婴公告尚在两个月的有效期内,当地民政和公安部门有没有尽到查实的职责?”
罗木在接受晶报记者采访时承认,他从送养孩子到现在,与张爽一直有联系,他现在的电焊工工作就是张爽当时帮他找的。张爽捡到孩子后,也去找过他,知道他是孩子的生父。
“明知孩子的生父是谁,还去登公告寻找孩子的父母,这不就是想制造假的收养材料吗?”杨轻质疑。
许敏律师认为,本案实质就是拐卖儿童,收养手续只是以合法形式掩盖拐卖儿童的犯罪行为;公安部门的回复前后矛盾的原因在于掩盖事实,敷衍当事人。
无奈:
养父不同意母子相认
儿子找到后,2012年5月29日下午4时许,在杨轻的要求下,由简阳、泰州公安民警陪同,杨轻与儿子的养父张爽见了面。但张爽拒绝杨轻与自己儿子相认和见面,只是将儿子叫到酒店外面几十米处,让杨轻透过窗户远远地看了一下,她甚至没能仔细看清儿子的面孔,只是觉得有点像孩子他爸。这是12年来,杨轻第一次看到自己儿子的身影。
回来后,杨轻拿着张爽给的儿子的3张艺术照,日夜思念。她无数次与张爽交涉,希望与儿子相认,甚至提出“现在只以干妈或姑姑的身份相认,等他成年后再告知真相”,但仍被张爽拒绝。
张爽曾表示,暑假将带孩子来深圳游玩,但最终没能实现。杨轻对晶报记者表示,她仍在争取一切办法,一定要与儿子相认。
晶报记者曾多次拨打张爽的电话,但他始终没有接听。
(因涉及个人隐私和为保护未成年人,本文中除公权力机构人员外,当事人姓名为化名)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40条规定: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行为之一的,即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
2010年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规定:
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亲生子女的,应当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属于出卖亲生子女,应当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
(3)为收取明显不属于“营养费”、“感谢费”的巨额钱财将子女“送”给他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31条规定:
借收养名义拐卖儿童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遗弃婴儿的,由公安部门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出卖亲生子女的,由公安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10条规定:
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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