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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手机被抢驾车追贼 撞死三人获刑十年
2014-11-05 16:20:55   来源:羊城晚报   评论:0 点击:

  拿着手机在路上走,突然被骑摩托车的人抢走了,怎么办?25岁的贵州湄潭人林森在白云区遇到了这样的场景,他的做法是立即开车去追,结果撞死三人、撞伤一人。记者昨日从广州市中院获悉,林森因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撞死三人

  去年4月1日中午时分,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指挥中心110报警台接到一名男子的报案。这名男子称自己当天在白云区钟落潭长腰岭村委门口被两名男子飞车抢夺财物后开车追截,后来将两名骑摩托车男子撞倒,在撞击过程中连带将旁边群众撞倒,共造成三死一伤。

  车祸现场位于105国道钟落潭镇长腰岭段北侧,长腰岭文化体育公园牌坊对出路面。肇事的灰色别克轿车车头凹陷变形,车前保险杠脱落,车前盖向内变形,车风扇位置有凹陷。地面多处血迹斑斑。

  报案男子名叫林森,随后他被带到派出所。

  共有三人在事故中死亡,另有一位名叫甘某连的人受轻伤。

  “我和表妹及两名朋友在钟落潭长腰岭村委旁等车。突然,我看见一辆轿车撞向一辆摩托车,撞后两车均向车站站台驶来,我们等车的人都赶紧跑,但我躲不及,被车撞到了脚……我坐在地上不能动,从轿车上下来一男一女,男子过来问我伤情并说‘对不起’。”甘某连回忆说。

  手机被抢

  驾车撞人是因为手机被抢了。

  林森回忆,当天11时许,自己驾驶公司的别克小轿车载女友去距出事地点西北侧约1000米的木材市场买木材。自己下车后边发微信边等三轮车,女友当时坐在轿车副驾驶位。

  等了40分钟左右,林森右手拿着苹果4S手机在玩,突然一辆女装二轮摩托车从左边靠近他,坐在摩托车后座的男子伸手抢走了其手机,然后往广州方向拐弯逃走。“我愣了几秒,意识到我手机被人抢了,同时想到我有小车,我要把被抢的手机追回来,因为那个手机号我用了8年,手机里有很多重要的电话、资料。于是我马上跑回车上……”

  追赶中,林森发现对方的摩托车即将从路口拐入村里。怕对方跑掉手机拿不回来,林森“踩着刹车用车头去撞对方的摩托车”。

  法院查明,此时的林森驾车高速碰撞庾俊宁、庾健洪驾驶的摩托车尾部,事故车速达96.92公里/小时,并刮倒在路边等车的被害人甘某连。后林森继续刹车并向右打方向盘,因车速过快撞向长腰岭文化体育公园牌坊对出路面的绿化带护墙处,期间撞到被害人张某民(坐在自己摩托车上等客的“搭客仔”),林森所驾车辆撞塌部分绿化带护墙后停止,庾俊宁、庾健洪、张某民当场死亡,甘某连受伤。

  随后,林森下车打电话报警和呼叫救护车,并在现场等候公安人员到场处理。

  经法医鉴定,庾健洪、庾俊宁的血液中均检出苯丙胺、甲基苯丙胺(冰毒)成分。

  判决

  从轻处罚

  自首+赔偿

  从轻处罚

  林森的这一行为,是过失还是犯罪?检方认为,林森无视国家法律,以高速驾车追撞行驶中的摩托车的危险方法,致三死一伤,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林森的辩护人则认为,林森并无伤害他人身体的主观故意,在拦截庾俊宁、庾健洪后车辆失控撞到路边的不特定的被害人张某民、甘某连,属于过失行为。

  广州中院审理后,采信了检方的意见,认为林森为追回被抢夺的手机,驾车高速撞击被害人驾驶的摩托车,随后撞到路边群众,致三死一伤,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法院同时指出,林森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害人庾俊宁、庾健洪驾驶摩托车抢夺林森的手机,违法行为在先,对案件的引发负有重大责任,本案确属事出有因,且林森的家属代为赔偿被害人甘某连、被害人张某民家属的部分经济损失,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获得了书面谅解,可酌情对林森从宽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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