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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中铁十三局被曝一年发生四起大规模围殴事件
2014-01-17 11:41:42   来源:   评论:0 点击:

  作为“沈丹客专”主要供应商之一的沈阳建和中恒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下称“建和中恒”)与中国铁建中铁十三局集团(下称“中铁十三局”)的供货欠款滞纳金纠纷仍未解决,在诉诸法律诉讼后,建和中恒董事长赵伟强和中铁十三局都在等待判决的结果。
  
  在此期间,双方因货款支付和滞纳金支付问题而产生暴力冲突,该案已经由当地公安以“11·27聚众斗殴案”立案调查,目前尚未做出最终结论。而牵涉此案的中铁十三局“沈丹客专”项目部副经理姜保权,曾在中铁建河南潢川项目冲突后,被予以免职处理。
  
  2013年11月27日,建和中恒董事长赵伟强带着十余名员工一起去沈丹项目部与对方协商违约赔偿事宜,后与来自中铁十三局TJ2标段工地的工人发生冲突,冲突最终导致建和中恒4人受伤入院治疗,其中两人伤势较重,一人肋骨骨折。
  
  赵伟强称,“我和我们公司几位项目经理上楼找项目部经理崔永军谈赔偿的事情。”赵伟强介绍,突然就冲上来一群人,带了崔永军就走,当时赵还试图阻止他们伤人。
  
  等在楼下的业务员和司机描述当时的情况,下午3时许,忽然看来了近十辆客车,车上下来百余人。“都穿着绿色棉袄或者桔色马甲,每人手里拿一根木棍,有的人一下车便戴上了安全帽。”一名业务人员介绍。
  
  从业务员提供的一份手机视频中,记者看到现场一群统一着装的人棍棒齐飞,沈丹项目部经理崔永军在打人的人群中看着眼前发生的一切,他本人并没有受到波及。据了解,崔永军是中铁十三局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下称“中铁十三局三公司”)党委书记,兼任沈丹项目部经理。
  
  事件发生后,警方介入调查,随后给建和中恒正式下发了一份立案通知书,此案定名为“11·27聚众斗殴案”。警方的初步侦办的结果是,这些统一着装的人都来自中铁十三局沈丹客专TJ2标段的工地,召集人是沈丹项目部下属第一施工作业队队长马某,据知情人透露此人是中铁十三局三公司的中层干部。
  
  据赵伟强介绍,曾经被停职的姜保权目前担任的是沈丹项目部的副经理职务。此前,姜保全曾担任南潢川县的宁西铁路增建二线小潢河特大桥项目指挥长,后因发生中铁十三局当地项目部纠集300人殴打村民和冲突事件,在该次事件后,姜保权被免去指挥长职务。
  
  不过,对于与建和中恒的冲突,中铁十三局有不同看法。中铁十三局方面在诉请丹东铁路运输法院的材料中称,建和中恒因与中铁十三局的纠纷,长期对中铁十三局单位和员工采取妨碍生产经营、跟踪、恐吓等手段进行讨债,同时,中铁十三局向法院提出行为保全申请。
  
  2013年9月26日,丹东铁路运输法院做出民事裁定,禁止对原告中铁十三局及所属单位和员工做出妨碍生产经营、跟踪、恐吓等不当行为。
  
  “对于所谓的跟踪恐吓行为,我们从来没有做过,而且法院裁定书上也没有认定我们做过,只是说未来不允许出现这种行为。”赵伟强表示。
  
  此外,2013年4月23日,施工作业队十一队队长王华带领约五六十人,手持镐头,打伤村民9人。其中重伤4人,一人颅骨受伤后做了开颅手术,胳膊骨折一人,肋骨骨折两人。后来受伤的9人均得到了赔偿,最重者获赔26万元。
  
  来自四川的蜀泽劳务有限公司(下称“蜀泽”)的施工队负责南芬北站大桥工程桥梁工程,“2010年6月入场施工,但3年未能与沈丹项目部签订书面合同,”蜀泽一位何姓副总介绍,2013年6月27日,施工合同签完但项目部拒绝把合同交给施工队。
  
  蜀泽施工队表示拿不到合同就停工。“当天晚上给姜保权、崔永军都打了电话,都没有回复,”何副总介绍说,“停工”还没开始,6月28日早上8点半,他们就遭到了围攻。最终导致3人受伤。
  
  “11·27”斗殴案缘起双方的货款纠纷。建和中恒是中铁十三局沈丹项目部的钢材供应商。
  
  《中国经营报》记者看到一份丹东市铁路运输法院下达给建和中恒的、来自中铁十三局的起诉书载明:“2010年至2011年,双方签订了钢材销售合同,但在履行过程中,国家铁路建设资金短缺,业主拨款不及时,致使建设资金匮乏,难以及时按照双方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钢材货款,对此违约行为不是主观故意,而是情非得已……请求铁路运输法院对中铁十三局的违约金裁定为10万元。”
  
  对于赵伟强认定的700多万元违约金,中铁十三局方面有不同看法。中铁十三局报请辽宁省公安厅的情况报告显示,建和中恒要求沈丹客专TJ2标项目违约金按照每日千分之零点七支付730万元人民币。中铁十三局在情况报告中称,按照此计算方法,其折算利息高达24%,严重违背法律精神。
  
  中铁十三局有关负责人向记者表示,按照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合同违约金不得高于银行同期的贷款利率。
  
  “中铁十三局集团公司地址在天津,中铁十三局如果想走法律程序应该到天津市仲裁机构,但是十三局却在丹东市铁路运输法院起诉。”赵伟强表示,合同约定出现纠纷应在买方公司所在地仲裁。对此,赵伟强方面已经向丹东铁路运输法庭提出管辖异议。
  
  据知情人透露,国企建设单位施工本身并不投入资金,签约之后,甲方(如铁路总公司)要支付10%左右的入场费。但进场施工要有基础设施、设备购置等非常大的资金投入,入场费远远不够。通常的做法是施工单位不支付或者晚支付供应商货款和人工费,投放到工程当中。
  
  “施工方违反合同到期不支付货款,大量占用供应商的材料款。”据赵伟强介绍,民企融资成本太高,就拿沈丹项目部来说,拖的时间最长的一笔将近6000万元的本金比合同规定晚了501天,一年半还多,无偿占用不给利息。”赵伟强称,因此才跟沈丹项目部索要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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