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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华夏星光投资公司非法融资2亿元4人被公诉
2014-06-06 14:50:47   来源:   评论:0 点击:

  6月5日,包头市人民检察院对4名涉嫌非法融资的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4人从2005年起,以内蒙古华夏星光投资管理公司(以下简称华夏星光投资公司)的名义向本单位内外人员及其亲朋好友、社会公众等不特定人员吸收存款。

  至2012年案发,共向340户单位及个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1亿多元。除支付退还的利息及本金外,给107户单位及个人造成损失3500多万元。

  2004年12月8日,华夏星光投资公司在包头注册成立。从2005年起,由董事长崔某决定,先后由总经理白某某、副总经理张某某、业务员潘某某等人以该公司名义向本单位内外人员及其亲朋好友、社会公众等不特定人员,采取支付24%的年息,以委托理财的形式吸收存款。非法吸收的存款,除支付公司日常运作费用外,崔某全部用在了公司对外投资或收购企业上。

  经审计,从2005年至案发,华夏星光投资公司共向340户单位及个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1亿元。

  在华夏星光投资公司非法吸收存款的过程中,崔某制定,发展亲友或主动接待前来公司存款的人员,可以从中按存款数额的1%获取奖励。

  截至案发,白某某共从华夏星光投资公司获得业务奖励共计118.7927万元、张某某获得43.5024万元、潘某某获得42.2609万元。2009年,张某某还因对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业务作出贡献,获赠一辆迈腾牌轿车。

  在非法融资的同时,崔某还谋划了一个诈骗圈套。

  从2009年开始,崔某以开办公司、办理承兑汇票、投资矿产等为名,虚构公司经营前景、隐瞒自己巨额负债状况,以高额利息为诱饵向亲友借款116503.53万元,给被害人造成88071.66万元的损失。经查,这些款项崔某均用于个人投资、支付借款利息、购房、购车及其他消费。

  2012年7月,崔某谎称能在3日内为梁山东岳车辆公司贴现80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公司经理詹某委托吕某将800万元承兑汇票交与崔某后,崔某除将一张200万的银行承兑汇票偿还个人欠款外。剩余部分均通过各种关系转存到了华夏星光投资公司员工的账户上。该款到账后,崔某拒不给付吕某,经多次催要,至案发仍有余款650万元没有退还。同年,崔某又以同样的方式骗取了鄂托克旗卓子山永新水泥公司1800万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将崔某、白某某、张某某、潘某某等人捉拿归案。之后被包头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经查,截止案发,华夏星光投资公司向存款人支付融资本金及利息共计1.89亿元,支付介绍人支付业务奖励费共计456.4901万元,造成107户单位及个人损失3561万多元。

  公诉机关认为,华夏星光投资公司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情节严重。崔某、白某某、张某某、潘某某的行为均已触犯了刑法,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追究刑事责任。

  另外,崔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其实际资产及负债数额,虚构其投资企业的盈利前景,以高额利息为诱饵,以借款名义实施诈骗行为,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崔某同时触犯两个罪名,应当数罪并罚。6月5日,包头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4名嫌疑人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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