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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浩盛律师事务所:赡养费的给付标准
2016-03-23 11:26:46   来源:软文批发网    评论:0 点击:

就赡养问题,本报特邀吉林卓行律师事务所主任张严军律师针对本期案例进行相关解读。

 

《宪法》规定,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我国《婚姻法》第21条也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赡养扶助是指子女在经济上应为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用品和费用,在生活上、精神上、感情上对父母应尊敬、关心和照顾。

 

有经济负担能力的成年子女,不分男女、已婚未婚,在父母需要赡养时,都应依法履行这一义务直至父母死亡。只要父母无劳动能力,即使有经济收入生活不困难,也有权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子女赡养扶助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是其法定义务。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也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顾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就冯老爷子赡养费给付数额一事,张严军律师说,按照父母生活所在省市上一年度人均生活消费支出标准,确定赡养费数额。这样既能有效保障父母的生活需要,也便于实际操作。由于需要子女赡养的父母大都年老体衰,如果按照当地最低生活标准,老人只能维持最低生活水平,没有稳定的生活条件,生活始终处于窘迫状况,不利于老年人健康长寿、颐养天年。因此,赡养费的给付数额按照父母生活所在省市上一年度人均生活消费支出标准确定,较为适宜。

 

本期案例中,冯老爷子虽然是农村户口,但他生活在榆树市这样的城镇,应当按照吉林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13010.63元/年的标准给予赡养费,同时还应考虑老人年老体弱,增加必要营养及其它医疗费用的支出,每名子女每年4000元的承担是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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